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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票是書證還是物證

發布時間:2022-05-20 21:29:58

A.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1)電影票是書證還是物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避免筆錄內容單薄。言詞證據中記錄的內容如果太過簡單或籠統,盡管反映了案件事實,但是因為不能充分反映細節,極容易被推翻。

所以,應盡可能圍繞違紀或犯罪的構成要件,詳細記錄案件事實。甚至可以在一份筆錄中重復記錄案件事實的關鍵點,用一個甚至多個細節來驗證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同時也是用「細枝末節」驗證被談話人所述言詞的真實性。

B. 視聽資料證據

法律分析: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C. 照片證據屬於:物證書證還是視聽資料

照片證據一般屬於視聽資料,但如果以電子介質形式提供的,則屬於電子數據。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2、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2015年2月4日發布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3)電影票是書證還是物證擴展閱讀:

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斗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卷、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

2、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

3、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D. 民事訴訟法常識: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斗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制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卷、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卷、中國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第二,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第三,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推薦

E. 法定證據主要有幾類它們各自的含義及特點是什麼 各位幫幫忙答一下

(一)書證: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書證從形式上來講取決於它所採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於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 書證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二)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三)視聽資料: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
特點:1.視聽資料表現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2.具有高度的准確性和逼真性;
3.具有動態直觀性;
4.對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都需要依賴科學技術。

(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生的,案件一經發生,往往就會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據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五)當事人的陳述:是訴訟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在廣義上,當事人陳述還包括當事人關於訴訟請求的陳述,關於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的陳述,關於案件性質和法律問題的陳述。
特點:(1)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而當事人可能具有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2)當事人一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事人陳述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傾向性;
(3)當事人陳述的復雜性,體現在當事人陳述的不同內容和不同功能上;
(4)當事人陳述的調查方法,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略有不同。前者採用獨立的調查方法;而後者則採用和調查證人一樣的調查方法。

(六)鑒定結論: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為鑒定。進行這種鑒定活動的人,稱為鑒定人。鑒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為鑒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為鑒定意見。
特點: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鑒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 等人證,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鑒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 鑒定結論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證據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形式唯一不同的證據形式。現場筆錄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或其他緊急處理時,對有關事項當場所作的記錄。

F.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如何准確區分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斗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制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卷、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第二,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第三,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G. 物證是什麼

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徵、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物證包括以下八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指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

H. 在法庭上影音資料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你說的影音資料應該是法律上的視聽資料吧。
視聽資料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但一般要求出示原件,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也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關於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特殊規定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
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I. 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資料證據指哪些如何區分

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資料證據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計算機貯存資料和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它既不同物證、書證,也不同於計算機證據。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腳印、血跡等等,它是以存在的情況、形態、質量、規格和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則是以聲音、圖像、信息、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的是其內容。所以,視聽資料不屬物證范疇,是獨立於物證之外的一種證據。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記載的內容和涵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而視聽資料並非運用文字、符號來表達思想內容,而是以語言、聲音、形象、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它具有「望之有形、聽之有聲、查之有據」的特殊性能,就其表現形式和證明作用來說,都是書證無法比擬的。可見,視聽資料不屬書證范疇。計算機證據(一種證據形式的說法),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它是通過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工具。盡管兩者有共同之處,即起證明作用的並非是科技設備(磁帶、錄像帶、電子計算機等)本身,而是其內容即聲音、圖像、貯存的資料和信息。但是二者之間仍有區別,從傳播媒體來看,視聽資料既可以通過單一媒體來表現(如錄取的聲音證據、照取的照片),也可以通過復合媒體形式(攝像機攝影取的圖片、影像),還可以通過由單一媒體和多種復合媒體共同來表現(如計算機儲存的資料、文字、數據、信息、圖像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而計算機證據傳播媒體范圍要比視聽資料小,傳播媒體只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由此看來,視聽資料也不屬計算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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