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去電影院看電影能帶攝像機拍攝嗎
去電影院看電影最好不要帶攝像機拍攝。電影院內不能攝屏原本應該是常識,在每一張電影票背面的觀影須知上都有這么一條,那就是未經許可,場內不得攝影、攝像和錄音。這是國際製片人協會的規定。
目的在於保護製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這里所說的侵權,不單單是指盜版影像,還包括將攝屏內容發布在網路等公共空間上。
(1)屏攝電影院擴展閱讀:
觀眾從自我做起,樹立文明觀影意識,遵守公序良俗,積極舉報不當行為,扼住屏攝之風。解決電影屏攝問題,「官宣」固然重要,「民知」也必不可少。無論是因對相關規定的不甚了解,還是出於將精彩情節轉發給好友的分享之心,抑或當代網民出於所謂的「儀式感」心理作祟。
屏攝行為均不可取。總之,觀眾在銀幕前無意識的隨手拍攝,看似事小,卻體現著文明觀影意識的缺失,只有強化這種意識,才有助於樹立良好風尚。當然,來自大眾的監督同樣重要。建議鼓勵市民積極舉報,強化社會監督力量,內外施壓,雙管齊下,早日扼住屏攝的泛濫風氣。
B. 屏攝違法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其實,屏攝還真的違法,跟商不商用無關。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 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在我國台灣地區,屏攝行為可能會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除了我們國家以外,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都出台了相關法規,嚴厲打擊屏攝行為。 所以那些不遠萬里飛去國外屏攝的人,真的應該反思一下,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已經足夠被拘留罰款了。 屏攝,不僅是觀影文明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是保障創作者權益的問題。 在大屏幕前按下拍攝鍵的那一刻,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侵犯了電影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C. 乃萬為在電影院拍攝照片道歉,4種行為屬於電影盜攝,你知道是哪些行為嗎
乃萬分享了幾張自己在電影院拍攝的《革命者》照片,引發網友對其盜攝的討論,隨後她將微博刪除。晚上,乃萬發文為引起的爭議道歉,她表示「非常對不起電影製作者們,我是無心的,我確實不知道,並且當時發出來立刻被粉絲提醒就迅速刪除了。」
其實她這個道歉似乎還沒意識到問題所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將拍攝的照片發送朋友圈,有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損害公共利益,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相關材料及工具等。
哪些行為屬於電影盜攝在電影院盜攝,是觀影的幾大惡習之一,錄像、錄音、拍屏等都屬於影院盜攝行為,該舉動還侵犯版權。如今不少電影院在電影開場前都會有「禁止盜攝」等文字提醒。需要普及的是,電影盜攝又稱屏攝,是指一種包括錄像、錄音、拍屏在內的影院盜攝行為。
D. 看電影的時候拍照犯法嗎
法律分析:不是違法行為,如果只是拍照但是不傳播不以此為盈利目的,不是違法的行為,但是是不文明的行為。並且,如果大量攝屏並傳播是會有涉及版權侵權問題。如果進行屏攝是違法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E. 屏攝違法嗎
法律分析:屏攝是屬於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電影院都會有禁止拍照的提示。如果是偷攝錄像的話,那將會觸犯法律,侵犯電影版權。盜錄影片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是觸犯《刑法》和《著作權法》的嚴重犯罪行為。鼓勵、支持影片版權方依法追究盜錄者及非法傳播盜版節目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F. 如果在電影院拍時候製作人員名單算屏攝嗎
在電影院拍時候製作人員名單不算屏攝。隨著疫情的嚴格管控,讓疫情問題有所回升之後,電影院的院線也漸漸回升,生活中離不開的娛樂節目再次回到了人們的生活視野中,可是之前從來沒有被大家提起的屏攝問題卻一步步浮出水面,很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不禮貌更是不道德的。
電影院的介紹
是為觀眾放映電影的場所。電影在產生初期,是在咖啡廳、茶館等場所放映的。隨著電影的進步與發展,出現了專門為放映電影而建造的電影院。電影的發展——從無聲到有聲乃至立體聲,從黑白片到彩色片。
從普通銀幕到寬銀幕乃至穹幕、環幕,使電影院的形體、尺寸、比例和聲學技術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電影院必須滿足電影放映的工藝要求,得到應有的良好視覺和聽覺效果,電影已經成為人們飯後的論點。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規定電影院標准英文名為Cinema或Movie Theater。2021年8月,據國家電影局消息,電影全行業要高度重視,繼續認真落實電影放映場所恢復開放疫情防控指南第三版。
G. 電影院中錄制視頻現場頻繁,為何「屏攝」這個行為無法禁止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行為幾乎是難以禁止的,只能從道德層面約束,畢竟這無法以嚴格的定罪。
隨著疫情的嚴格管控,讓疫情問題有所回升之後,電影院的院線也漸漸回升,生活中離不開的娛樂節目再次回到了人們的生活視野中,可是之前從來沒有被大家提起的屏攝問題卻一步步浮出水面,很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不禮貌更是不道德的。但相反的,有人認為這是很正常的,不過是拍照片,發個短視頻而已,並沒有影響到什麼。其實這個問題早在疫情發生之前就已經爭論不休多年,怎奈何始終沒有取得結果罷了,2021年的元月正是各大明星所出演的電影上映的時候,這件事再次被拿上檯面來說,只能說是這樣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越加猖狂,可是也很難阻止。
或許未來有一天,電影法制會有所完善,這樣的行為畢竟不能嚴格的定罪,真正需要的是由自己的素質和道德來約束自己,但是大多數觀眾往往不認為這樣的行為是有所不妥的,可見我國的國民素質還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