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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影人物圖片做宣傳算侵權嗎

發布時間:2021-08-15 10:49:05

『壹』 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的照片作為宣傳,這屬於什麼行為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宣傳屬於違法行為,但不包括非營利性宣傳。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使用明星照片做宣傳才合法?

首先使用明星照片做宣傳,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會觸犯哪條法律要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在未經本人同意下不得用了做營利性宣傳。並且如果未經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本人有權利要求終止使用和賠償。

經典案例:楊冪與一家茶飲料公司的訴訟案,地處陝西的一家公司在未經楊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楊冪照片並推出一款冪吻茶的產品,最終結果就是下架所有產品,向楊冪公司做出賠償。

『貳』 部室做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使用電影人物做海報算侵權嗎

沒有侵權問題。

『叄』 電影劇照我拿來做我企業宣傳,侵權嗎會出現是什麼後果!

你這么問那肯定你就不是劇照版權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了,這樣的話,經過劇組允許的話就OK,不然肯定構成侵權,這有過先例。
通俗點說,未經允許,被劇組發現了,大多情況下都會把你的企業告上法庭,賠償不說,還會要求公開道歉;如果你用的劇照上有某某影、歌星,扮演的又是非特型角色的演員,即沒有具體原形的人物,其劇照反映角色與演員本身特徵相一致,那其主張肖像權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樣一來後果就更厲害了,他們是一定會委託律師投訴法院的,說不定還會引來一大批的明星們聯名上書力挺並要求嚴懲,到時候想不出名都難啊。具體的賠償責任法院要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來確定,情節不嚴重的話不用坐牢,但勸你還是不要這么做,先找劇組簽個合同再宣傳,或者乾脆用其他方法吧。
給你看個例子: 演員劇照的肖像權保護問題
繼著名演員游本昌「濟公」劇照被營利性使用而發生糾紛後,各地不少影、歌星紛紛投訴或通過律師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劇照被某酒廠用於廣告,其委託律師投訴法院要求保護;一批歌星劇照被用於服裝設計書,歌星們便聯名上書。
法律規定:侵權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肆』 關於利用明星的照片為自己的商品做宣傳的行為 是侵權行為嗎請大家幫我分析分析,謝啦,急!!

直接侵權,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此情形下不存在間接侵權。

『伍』 用電影里的人物形象(如超人,鋼鐵俠)做廣告侵權嗎

當然侵權,不過不光是電影公司找你,因為超人這類漫畫人物的版權都在漫畫公司手裡,你用的話會被雙方一起告,不過你這種小廣告人家沒精力和你折騰,別太過火就行了

『陸』 未經允許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傳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未經允許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傳侵犯其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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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柒』 從電視劇中截圖拿下來做廣告行不行算侵權么

你好,從電視劇中截圖做廣告是不行的,構成侵權。
首先,《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視劇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其次,《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後,根據上述規定,未經許可將他人電視劇截圖做廣告的行為,屬於侵犯其作品改編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

『捌』 用電影截圖侵犯版權嗎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哪些

對於用電影截圖侵犯版權的問題,對於非商業、非宣傳的用途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的,但是在用於宣傳的時候一定要聯系作者或者標注出作品的出處,以免造成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許可發表;

2、未經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 沒參加創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竊他人作品;

6、 未經許可,展覽、攝制、改編、翻譯、注釋他人作品;

7、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

8、 未經許可,出租電影類作品;

9、 未經許可,錄制、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經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裝幀設計;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播放、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14、未經許可,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製品,或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其表演;

15、未經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製作的音像製品;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

17、未經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在其作品、製品上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

18、未經許可,故意刪除可改變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留在作品、製品上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用電影上的人物P在阿里巴巴的圖片上為產品宣傳可以嗎會引起版權問題嗎

不可以,未經電影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即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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