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音樂侵權問題,一個短片用別人音樂算侵權嗎
經過當事人同意。就不是侵權。 如果不是商業用途可以不經過。 但必須要有署名。 不盈利的話,就是不構成侵權的,我們知道在廣播中的歌曲,都是公開播放的,但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就是不構成的,這是在許可限度內的 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不涉及所謂「合理使用」的,因為合理使用是不支付報酬,不告知作者,但是要屬作者姓名,作品名,比如文學作品在50字以內,那麼是屬於合理使用的 我們就是以最簡單的盈利與否來認定即可,在一些廣告中,話劇,晚會中使用,必須經過作者同意支付報酬 我還有一點補充,我感覺您的意思好像在說的是著作人身權的問題,從這一點來看,即使不盈利也是構成侵權的
⑵ 影視作品中用別人的音樂做背景,要不要付版權費
需要,音樂作品注冊成功後,MORP系統將自動生成國際標準的ISWC臨時碼,該代碼是全球性音樂著作權代碼。
通過版權注冊號碼,各個國家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提供相應的版權代理保護,該作品在這些國家內被使用,當地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代理收取著作權費,並通過中國音著協將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2)學生電影用他人音樂是否侵權擴展閱讀
影視作品中的音樂,一部分是參與故事情節的有聲源音樂,在畫面中可以找到發聲體,或與故事的敘述內容相吻合;另一部分是非參與故事情節的無聲源音樂,主要起渲染情緒,突出主題,刻畫人物的作用。
在影視作品中,影視音樂不是自成系統、獨立存在的,而是作為一個組成元素,為影片主題、人物、情節的塑造和發展服務的。因此, 影視音樂不能以自旁邏樣的完整演繹, 復雜的配琴和強烈的音響去與畫面爭奪硯眾, 而應不引人注目然而強有力的方式支持畫面,正如美國電影理論家林格倫所說「 最好的電影音樂是聽不見的。」
⑶ 使用別人的歌曲做背景音樂 ,怎樣算侵權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3)學生電影用他人音樂是否侵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⑷ 學生電影使用非原創的音樂等算侵犯版權嗎
我個人認為,這里有幾個層面
1、學生通過創作形成新的具有藝術價值的電影,不管是發行了還是沒有,應該具有著作權的。
2、沒有申到廣電局,也就是說沒有合法的播放許可證,如果學生僅僅是為學習研究所用,沒問題,可一旦在公共場合發布那肯定是非法的。不能說你是學習就特殊,不用許可。
3、參賽作品,運用了一部分,首先應確保著作權人的署名權。註明出處。
杭州版權保護中心
⑸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屬於犯罪嗎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構成侵權的。但非用於營利等商業目的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發表、使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且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⑹ 視頻用別人的音樂侵權嗎
法律分析:侵權。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在想要使用別人的歌曲版權的時候,首先是要得到版權人的授權,未經授權使用別人的音樂製作視頻並且進行廣泛的傳播的,就要負侵權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⑺ 在影視劇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
1、合理使用
若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使用的音樂作品僅涉及幾句歌詞或很少內容,使用部分較少,沒有實質性地體現出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這種情形則屬於合理使用
2、侵權行為
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若在影視劇中雖未完整的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而是使用了音樂作品中的一段歌詞或樂曲,但所使用的部分已經足以完整地表現作者希望通過作品表達的思想內容和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且被使用部分在整個作品中所佔比例較大,應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音樂作品。這種情形構成對音樂作品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侵犯,不屬於合理使用。
⑻ 在自己的作品裡用別人的音樂算侵權嗎
如果沒有得到原著作人許可,就算侵權,這屬於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⑼ 班級畢業微電影用歌手多首歌曲做背景音樂會造成侵權嗎不用於商業用途,純屬班級播放。
您好,不會的,屬於合理使用中供個人欣賞。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此種情況是指純粹為了個人所用,並沒有對外公開展出的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例如。為了點評一個大衛的雕塑作品,採用了當代詩人對力量與美的詩句。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須刊載真實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內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或者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
5、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情況是指純粹是為了教學和研究的需要,例如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創作過程,而在課堂上展出其作品集來學習。
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
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
10、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
⑽ 學生一起拍的短片如果音樂侵權了由誰負責
具體要看你們怎麼使用你們的那個短片,如果只是個人學習研究欣賞就沒什麼,如果上傳到網上或者公眾播放等,然後你們製作的人,就是直接侵權。這里涉及的版權方的主要權利主要就是署名權以及獲得報酬權,最好是在你們的作品當中,表明人音樂作者的姓名。另外也不能歪曲使用他人的作品。例如把比較嚴肅的音樂放到滑稽的場景中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