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影成本和票房的关系是怎样的
国内的不清楚,欧美的院线基本和电影公司一半一半。当然还要看是否是知名电影公司,是否关注度够高。关注度越高,院线的分成越低。
⑵ 你好李焕英制作成本多少
《你好,李焕英》的投资成本是8000万,这在当下的电影制作中绝对算不上大制作。
除去这8000万的成本,电影总票房的6.72%要交电影“增值税”以及“附加”,另外5%的票房则要交给“电影专项基金”,这两项合计在11.72%左右。
《你好,李焕英》,上交给国家的钱有6个亿之多!
接下来的45.2亿,才是可供电影各方分账的总钱数。
这其中电影院首先分账45.8%。电影是在电影院里和大家见面的,全国无数家电影院和无数的拍片,才铸就了这52亿的票房。所以,电影院分走:20.7亿!
然后:院线公司分账6.4%,也就是:2.89亿;
中国影视数字(“中数放映系统”:走这个放映系统的电影都要收这个代理费,有兴趣的可以自行网络)提留2.8%:1.26亿;
发行方分账3.7%:1.67亿;
最后,除去以上的所有,《你好,李焕英》真正给出品方赚的钱,其实约合总票房的29.58%!
共计约:15.38亿。
02
贾玲到底能赚多少钱?
这15.38亿就全部是贾玲的了吗?
当然不是!别以为演员都是大碗娱乐的人、沈腾也是贾玲和大碗娱乐的好朋友、联合编剧也是大碗娱乐的联合创始人,而贾玲又是大碗娱乐的创始人和老大,这钱就让贾玲的大碗娱乐全拿走了!
恰恰相反,《你好,李焕英》的出品方总共有7家公司,而参与联合出品的有19家公司之多!
根据公开的投资比例,贾玲的大碗娱乐在其中占了两成,也就是20%左右。
那么,大碗娱乐整个公司最终能赚到的钱是:3个亿左右。如果以机构预测的52亿收官来算的话,就是3亿零720万。
大家都知道,大碗娱乐是贾玲的公司。而在2016年大碗成立时,北京文化出资1000万投资贾玲,占股20%。贾玲占股3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她的御用编剧,著名喜剧制作人孙集斌占股25%。
当时贾玲和孙集斌都和北京文化签订了约束协议。协定必须在公司全职工作5年,中途不得离开。一旦离开,就要按照市场价回购北京文化手上的股份。
而在最新的天眼查股权架构显示中,大股东贾玲的持股比例达到了65%,是这家公司当之无愧的“掌门人”。而北京文化20%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孙集斌则目前占有15%。
根据目前媒体的公开报道,大都采用了贾玲持股收益35%的这个说法。
那这样计算的话《你好,李焕英》52亿票房,贾玲最终能赚:1.0752亿,也就是:1亿752万!
但如果按天眼查显示的持股与收益比例65%来计算的话。那贾玲能分:1.9968亿,也就是不到两亿元!足足多了9216万人民币!
当然,到底贾玲实际的收益比例是多少,是按35%还是65%,还是其他因由的数字比例来分,我们吃瓜群众就不得而知了。
⑶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影院票房收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本文对电影院“营改增”试点后的特殊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混合经营
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预售票收入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接上例,环宇影城2013年8月末,“应收账款”贷方明细余额30万元,为累计预收消费者电影票房款。此余额不需在8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而应在以后期间,消费者实际消费转作收入时,计算增值税。
⑷ 电影院增值税怎么缴税
1.混合经营: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2.预售票收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⑸ 2019票房破35亿的《哪吒》电影要交税几个亿
对于票房35亿的《哪吒》交1.5个亿,只是九牛一毛的事情,也算是为中国的税收尽了一份力。
⑹ 电影的成本,运营费和票房之间的关系
首先一部电影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成本、演员片酬、导演片酬、宣发成本,以及电影拍摄和发行中筹备阶段,拍摄阶段,后期制作、审核,出预告片、开展公映前的宣传,各大网站发出新闻宣传,首映式、公映等阶段,也会需要一定的费用。
一般来说,片方最终能够获得总票房的30%,算上片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一般需要获得3倍于制作成本的票房,才能够收回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一部电影成本是一百万,票房达到300万左右就可以回本,就目前片方分账高达39%左右,也就是不到300万就可以回本。这还仅仅只是票房收益,还有非票房收益,像网络版权,电视台版权,以及海外版权都是电影投资收益中非常重要的收益!
希望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您生活幸福,投资顺利!!
⑺ 请问电影院是按照总票房申报增值税,还是扣除完专资后报收入
你好,按照票房收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票房收入/1.03)*3%
⑻ 假如一部电影的成本是一百万,票房要达到多少才能收回成本
首先一部电影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成本、演员片酬、导演片酬、宣发成本,以及电影拍摄和发行中筹备阶段,拍摄阶段,后期制作、审核,出预告片、开展公映前的宣传,各大网站发出新闻宣传,首映式、公映等阶段,也会需要一定的费用。
一般来说,片方最终能够获得总票房的30%,算上片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收入,一般需要获得3倍于制作成本的票房,才能够收回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一部电影成本是一百万,票房达到300万左右就可以回本,就目前片方分账高达39%左右,也就是不到300万就可以回本。这还仅仅只是票房收益,还有非票房收益,像网络版权,电视台版权,以及海外版权都是电影投资收益中非常重要的收益!
希望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您生活幸福,投资顺利!!
⑼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