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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侵权上传者和网站谁负主责

发布时间:2022-06-09 06:00:22

❶ 如果从一个视频电影又上传到另一个视频网站算不算侵权

呵呵.最简单的的方法.你下载好的视频.上传时不要标为原创.再则.如果视频算是侵权了.上传的网站会通不过审核的会有提示告诉你的.你上传的视频涉嫌侵权

❷ 网络免费传播电影,电影不收取费用,只在网站拉些广告,这样对电影侵权么

这样说吧,就算是你没有放广告没有赚钱,也仍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我给你比较实际的建议,是采取会员制,需要注册。在同意协议里注明仅供电影爱好者欣赏。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侵权就对了,这样做只是有利于万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减轻责任。对于这些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很有限,在网络传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侵权的。
以下是我节选我的知识产权王迁老师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普遍认定:个人用户或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有时称为“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因为作品一旦被“上传”,公众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欣赏或下载作品。这种“交互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传播行为,正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类新的“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它并不是将作品本身“上传”至远端服务器,而是P2P软件用户“共享”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作品。其常见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P2P软件用户主动将电影、音乐等作品拷贝至个人计算机中P2P软件所指定的“共享区”;(2)某些P2P软件将作品下载至用户个人计算机后,只要用户不予以删除,该作品也会被设定为“共享”状态。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他用户只要安装了同类P2P软件,就可以通过在P2P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并通过P2P软件下载作品。(3)Bt等P2P软件用户制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并“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可以利用服务器上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从上传者的个人计算机中下载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为在技术上与传统“上传”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将作品本身“上传”到了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远端服务器上下载作品的;而前者则没有将作品“上传”至任何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中下载作品的。但是,无论P2P软件用户采用上文所述哪一种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开机、联网并运行其P2P软件,其结果都是使被“共享”的作品得以在其他P2P用户所选定的时间(在任何时刻)和地点(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被下载。“共享”作品的实质,是使存储作品的个人计算机成为一台可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器。因此,P2P软件“共享”作品的行为,与将作品“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存差别。如果该行为缺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法律依据,应当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案中被告专门设立了“电影交流区”和“动作片”、“科幻片”等影视子栏目,其中不仅有用户“上传”的链接,还附有电影海报和简介。此时被告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首先是因为用户热衷“共享”的绝大多数都是仍在保护期之内的热门流行电影。真正已经超过保护期的电影,如桌别林早期的喜剧片等,在用户中的市场毕竟是极其有限的。而权利人是绝不可能授权网站或个人在网络中免费传播其热门流行电影的。被告在设置分类电影栏目时,必然能够充分意识到用户上传而来的电影链接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换言之,此时任何一个处于同等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都会基于现实和常识,强烈怀疑这些栏目中由用户上传的电影链接是侵权的。因此,被告应对自己人为设置电影栏目中的链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链接中的传播。同时,电影海报和简介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对链接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被告对此视而不见,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应当被认定为是对用户侵权行为的纵容和默许。

以此,法院正确地指出:“众所周知,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就涉案电影作品而言,其于2004年9月在香港制作完成,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该片在POCO网上发布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与该片在香港的首映时间基本同步。因此从常理而言,著作权人不可能许可他人在网络上免费发布该部电影作品,这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发布的行为。”显然,法院认定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新电影必然是侵权的,被告“电影交流区”中那些指向新电影的链接就如同在被告面前“公然飘扬的红旗”,其侵权的性质是非常明显的。

❸ P2P网站只提供发布资源链接的平台,如果某些资源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是网友还是P2P网站

我国是网站,个人还不是知识产权侵权主体。

香港确实是全球第一个将个人定罪的法律体系。2005年,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放电影种子,香港男子陈乃明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同期执行。裁判官麦健涛在判案时说,香港有责任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虽然被告的行为没有涉及金钱交易,但已等同出售翻版碟,影响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加上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难以监察,为了让公众知道侵权是严重行为,因此要重判。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至今,全球只有香港将个人作为侵权人。

但是,法理上个人也是侵权人,随着法律的进步,只要涉及侵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虽认为个人的侵权行为违法,但是,现在暂时归类为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不承担责任的范畴。

网站的责任称为“帮助侵权”,源于美国的一个判例。

附:

2005年1月,网名为“古惑天皇”的陈乃明在屯门寓所,利用BT技术上载3部侵权电影《夜魔侠》、《选美俏卧底》和《宇宙深慌》,供网友下载,被香港海关揭发。10月,香港法院裁定陈乃明行为有罪。

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在网上发布或下载电影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影版权所有者却很难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打击。因此本案一出,立即引起香港传媒、工商和电影业以及众多网友的关注。

香港海关、工商及电影界对此判决表示欢迎。他们认为这对侵权活动有阻吓作用,希望此案为其他地区的同类侵权案提供依据。

但也有反对者认为,电影的发行与制作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下载行为。另一方面,下载技术和用于下载的科技产品也在日新月异,如苹果电脑公司新近推出的第五代iPod,不仅可以下载和存储2000首歌曲,而且能下载电视节目。

更多人希望以双赢的办法解决下载与侵权之间的矛盾。比如,由网站向版权所有者购买版权,然后向下载者收取适当费用。一些网友表示愿意为下载支付合理的费用,但前提是网站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下载服务,而不是像某些网站那样只知收费,却不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

在反侵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此间有关人士认为,打击固然可以遏制侵权之风,但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也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❹ 我从别人的网站下载电影,再上传到我的网站,算不算是侵权

当然不算的,电影网站别人也是这样做的,传来传去的,谁晓得电影真正是由谁发布的!

❺ 自己做的视频被别人上传到其它网站并发布,算侵权吗

【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最主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明该视频是你自己创作的。

❻ 影视作品被剪辑搬运,超70家影视传媒发声明,视频平台负有哪些责任

影视作品被剪辑搬运究竟是谁的过错?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现如今人们在娱乐生活上所花费的时间也是越来越少了。每天都在工作和生活上面努力奔波着。快节奏的生活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全新的产业和服务。比如短视频就是快节奏社会里面最明显的和最突出的一个产业。

要知道虽然这些视频博主可能涉嫌到侵权,但是他们也很大程度的帮助视频平台和网站争取了一部分流量。有很多的观众,在刷到这些短视频之后,就对这一部影视剧作品感了兴趣。随后在短视频平台进行观看。如果没有这些剪辑博主的话,这些影视可能曝光度就会变得非常少。所以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双方共同努力,为了中国的影视行业发展而创造机会。这才是在快节奏的生活当中,我们应当追求的事情。而不是盲目的追责处罚。

❼ 网络侵权应承担那些责任

一、 《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上传播的绝大多数信息内容都是受版权保护的。网

络传播行为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为前提。网络版权保护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传播秩序。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四)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删除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 常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1、非法MP3音乐免费下载。

MP3是一种新的随声听播放电子产品,容量大,体重小,被广泛用于网络音频,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下载、试听和收藏服务(大部分没有授权),网民只要轻点鼠标即可随意下载、试听和收藏自己喜爱的歌曲和音乐,改变了传统的获取音乐的模式,对音乐界、唱片业造成冲击,引发唱片公司对网站的诉讼。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宣判,以华纳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胜诉。2004年,"音乐极限网"因向公众提供了陈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卢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被享有以上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利的香港正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正东公司10万元。(2005年9月1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王凌:《网络出版,侵权诉案多几许?》)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2、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常见的有未经权利人授权,未付任何报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业性下载服务,包括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网站"免费电影天天看"之类的话,让人心动,提供下载的电影内容之丰富、更新速度之惊人,下载技术之便捷,让人瞠目结舌,有的影片甚至还没有在电影院放映,网上已经满天飞,致使影片票房下滑,电影制片商、发行公司损失惨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时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措施,层层防范。

香港电影业界对网上非法下载电影作出反击。由"电影工业应变小组"筹备组向非法在网上下载电影的侵权者作民事诉讼的行动,于今年5月已成功向法庭申请法令,并获网络供应商合作,收集了42名侵权者的资料。应变小组经由律师向有关侵权者发出警告信及一份承诺书。若对方愿意签署承诺书,以后不再参与非法上下载电影及承担23000多元律师费,小组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若侵权者拒绝有关要求,业界将会民事起诉侵权人士。据了解,索偿金额至少10万元。 被侵权的3部贺岁电影,包括《霍元甲》、《最爱女人购物狂》及《春田花花同学会》。小组发言人庄澄表示,受网上非法侵权影响,2005年整体票房损失高达2亿元。要求侵权者赔偿,只是希望收到阻吓作用,远不能弥补电影商的损失。23000多元的赔偿额是根据外国其它地方类似的情况约3000美元作计算。 庄澄说,电影界准备了不多于500万进行有关行动,"所涉及的律师费及行政费用非常庞大,我们(电影界)的决心很大,因为是我们生死存亡的一件事。" 拍摄《霍元甲》的安乐影片代表李玉兰则说,"《霍元甲》的制作达3000万美元,单是香港及内地票房不足以回本,唯有靠外国片商买版权。非法下载及盗版问题严重,不少片商会'压价',最后只能收到1/10,令公司无法再投资下一部电影。"(2006、8、16中国新闻网 记者 徐绍辉)

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大多没有授权,特别是国外的一些电影大片,厂商一般不会授权给国内的小网络公司。四川省版权局去年查处了一起网站提供电影下载案,这家网站向北京一家声称有授权的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后来证明北京这家公司是假授权。

由于 BT、P2P等新一代下载软件的问世,下载电影更方便,形式更隐蔽,追查更困难。电影制片商不停地忙于起诉提供这些软件的追踪服务器企业,然而旧的被控网站关闭,新的网站又涌现出来,是网络经营、网络司法及监管面临的问题。

3、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下载。

在搜索引擎中查找软件下载网站,你会发现各种软件应有尽有: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图形设计、音频工具……与下载其他作品一样,轻点鼠标就可搞定。对面正版软件的加密,网站会提供解密版,甚至还可以像正版软件一样有升级版。绝大部份没有授权,上传没有成本,下载不用付费,软件商也得不到一分钱,似乎与与作品的权利人无关。事实上,一个成熟的软件产品,要投入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及大量资源研发,经过严格的测试,才能进入市场。使用盗版软件,挤占了正版软件市场份额,使软件著作权人(大多是软件投资商、开发商)得不到相应的回报,给软件厂商造成巨大损失,打击其投资开发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软件产品缺乏竞争力,最终将阻碍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

4、没有授权的手机彩铃、铃声服务。

彩铃、铃声服务是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将内容提供给网站或电信部门,通过互连网或手机等渠道让手机客户下载。据了解,中国移动通讯公司拥有3亿手机用户,2004年底中国移动彩铃用户超过4000万户,中国移动每月结算给数字音乐内容提供商的彩铃信息费高达4000万元。巨额的利润引来了网络盗版。某著名搜索引擎网因提供音乐下载网络链接被起诉,并判侵权。国内三家网站未经授权,免费提供歌曲彩铃下载,使娱乐基地网站的合法下载陷入停滞,娱乐基地网站首席架构师吴端平称"光运营成本损失就高达3000万元",三家网站分别被索赔500万元,是国内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歌曲著作权侵权案。

5、网络游戏。

其中最典型的是"私服"、"外挂",即私自架设服务器经营,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提供下载服务,损害了游戏软件厂商著作权。

6、搜索引擎软件纠纷。

这类侵权行为是由于技术不同或计算机资源的有限等原因导致,表现在屏蔽、删除或修改他人软件。例如中国搜索、搜狐、网络分别诉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848"侵权案。三家网站诉称:在2004年12月,8848开发的软件插件,经上网用户安装后,登录其他网站搜索信息时,各大搜索引擎页面会被修改,出现8848插入的图片、广告及其他搜索引擎链接,从而指控8848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这类纠纷将越来越多,其诉讼标的也越来越高。

7、利用网络发布经营信息,通过邮寄等形式经营。

侵权盗版制品。如将网站上的影视、音乐、文学作品、录音录像、软件等下载,按照需求,非法刻录成光盘,送货上门。

8、未经授权将文字作品数字化,提供收费在线阅读、下载。

据今年4月发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国民传统图书阅读率,从1999年以来连续六年持续走低。与此相反的是,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六年来我国有网上阅读习惯的人数比例年均增幅40%(见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发表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网络阅读成为网上一种重要的活动方式。常见的有网站将他人的小说、诗歌等文学作品、论文等数字化后,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这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在网络的表现,国内最早的网络侵权诉讼多集中在这一领域。如:1999年6位作家诉世纪互联;2002年北大法学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诉硅谷动力等。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期刊社的专有权。

9、手机电子书下载。

最早的电子书需要手持阅读设备,才能在网上阅读。随着信息技术、硬件设备(手机)的发展,无线通讯服务业务的拓展,手机阅读成为另一种更便捷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人们把数字化的图书统称为"ebook"。用户可通过网络或手机,将数字化的作品下载到手机上阅读。虽然这种手机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还比较少见,但由于我国是网络和手机的浪费大国,对于这种新的著作权侵权形式,更应加以重视和宣传。日前,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提起了全国第一起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诉讼案,中文在线已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状告其在手机门户网上传播毕淑敏的作品,为用户提供了在线阅读中文在线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服务,侵害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万元。此前,中文在线与著名作家毕淑敏签订了授权协议(见2006年7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3版《首例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案浮出水面》)。

10、将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经营者的竞争加剧,有独创性的网页设计也会被侵权,但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瑞得在线"网页案。瑞得公司认为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几乎是照搬"瑞得在线"的主页,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瑞得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令东方信息公司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三、 应当承担的责任

2006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他说,目前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它的传输内容是海量的,这就使得在取得授权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如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确实是一个新的挑战。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虚拟空间和我们现实生活是一致的(见《中国政府网》)。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❽ 在优酷上传吐槽电影的视频侵权吗

当然是非法的!热门的电影,版权属于其发行公司或其授权人,个人没有合法授权,上传到在线视频网站,是侵权行为。如果被版权人起诉,上传者和网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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