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影结束会有很长的职务表,这个表中各个职位是做什么的
制片人(Procer):也称“出品人”,往往也是影片的投资人,但资方和制片不一定是兼任的。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来代表他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
执行制片(Proction manager):执行制片人参与的事务非常多,ta是一个影视项目的经理,是掌握影视剧生产的总指挥,他是作决策、直接协调与指挥的人。该职位代替制片人去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还要进行影片的发行,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并且,执行制片的事务会有一部分与其它职位重合,这需要具体到每个项目的语境下来讨论,因此具体职务也不是绝对的。
导演(director):导演,是制作影视作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是把影视文学剧本搬上荧屏的总负责人。导演同时运用了演员的身体及情绪/视线的选择/光线的调度/画面的构成/剪接的逻辑/声音的搭配,将某个剧本呈现于影视屏幕上,从而将这个剧本及思想表现给观众的人。
执行导演:执行导演是导演具体工作的执行人。他主要负责片场的正常运行,以及确保拍摄按照拍摄计划执行,并制作每日的通告单(call sheet)。他要准备好所有的拍摄计划和任务,负责分解剧本分部计划。他要与导演共同合理利用时间,并且监督和保证其他所有工种都能按照时间计划执行工作。他的其他工作包括负责拍摄计划,劳务合同,保证片场安全性,并和制片主任联合管理预算。他一般是导演组的领导,有时会替导演喊“Action”
场记( Supervisor):其主要任务是将现场拍摄的每个镜头的详细情况,包括镜头号码、拍摄方法、镜头长度、演员的动作和对白、音响效果、布景、道具、服装、化装等各方面的细节和数据详细、精确地记入场记单。
摄影指导(director of photography,简称DP):一切与画面相关的工作都是摄影指导的职责范围,也是除了导演外另一个可以喊cut的人。摄影指导在前期会熟读剧本,与导演一起,勘景,参与分镜表制作。D.P.还需要与美术沟通置景和色彩风格,与灯光师(Gaffer)沟通灯光要求,确认使用器材,确认大型设备/辅助设备的选用。
DIT(数字影像工程师):DIT数字影像工程师会协助摄影指导系统化的保证储存信息的完整;了解并且熟悉全部工作流程,并在现场对画面进行实时检查、校色、对画面影像进行素材转码处理,从而达到摄影指导预期的画面结果,实现高质量的影像。在此之外,数字影像工程师还要与摄制组各个相关部门有着良好的信息互通的工作,保证拍摄素材存储和转移交接的安全性。
航拍摄影师:又称飞手,但飞手通常指无人机操控人员,而广义的航拍包括了众多空中摄影方式,比如无人机、飞机、直升机、热气球、小型飞船、火箭、风筝、降落伞等。航拍摄影师需要根据导演的创作需求,借助航拍设备,获取地面拍摄无法捕捉到的画面的影像,进行画面拍摄。
录音师:录音师是主管一部影片的声音构思和录音的主要责任者。他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导演把一部影片的所有声音录制完好,达到声画最佳匹配的目的
美术师:影片造型设计的主要创作人员。国外称作艺术指导或者美术指导等。美术师的工作,从研究剧本开始,由分析人物入手,根据剧情和剧本主题,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和资料积累,进行影片的造型设计。即以化装、服装、布景、道具等造型手段创造剧中人物的外部形象和影片的空间环境──符合人物规定情境、具有时代感和地域特点、并为人物的活动提供较多动作支点、有利于场面调度和拍摄的艺术空间。
灯光师:也叫照明师,摄影组成员,向摄影指导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电影内容和摄影意图,通过调整灯具照明来达成各种光线效果。
配乐师:电影配乐师是为电影谱写音乐,通过编写乐谱,允许其他人演奏,添加到电影里。这点将配乐师和演奏乐器的音乐家区别开来。
跟焦员:运动摄影时,由于被摄体与摄影机之间的距离不断变化,需要随着机器的运动不停地校正焦点,使被摄体始终保持清晰状态,谓之跟焦点,此项工作由跟焦员操作。
跟机员:器材租赁公司委派的负责跟进、检查、设置出租器材,监护设备安全的人员。拍摄过程中需要协助摄影师更换器材电池,为摄影师做出更合理化的操作建议。 而这是区域特色,类似于美国电影体系中移动组长的职位
花絮摄影师(BTS):顾名思义,BTS是Behind the scenes 的简称,即幕后故事。而花絮摄影师则是记录一切幕后故事的人。常见的画面是拍摄过程中NG的镜头,NG是NO GOOD的简称,通常导演喊NG,就是再来一遍的意思,此外,剧组休息,拍摄过程中发生的大大小小的趣事,都可以是花絮摄影师拍摄的重点。
道具:指电影制作中负责道具制作的人员,他主要负责制作、采购电影场景、剧情和人物相关的特定物件。道具有戏用道具、效果道具、市招道具、动物道具等等,其作用是体现场景气氛,地区和时代特色。除了神话片、舞台戏曲等,电影道具都力求真实。
化妆师:对电影演员的形象进行化妆处理的专业人员。是电影造型艺术的创作人员之一。化妆师要根据剧本提供主题、人物、情节,对演员做人物化妆造型设计,指导制作各种化妆造型所需的零配件,对影片中的人物进行试妆和定型。化妆师要了解掌握化妆的全部知识和技术,要具备丰富历史文化和生活知识,要善于体察和积累各种生活经验,还要掌握一定的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的技法和技巧。
⑵ 电影、游戏结尾为什么要显示制作人员名字
啰嗦话一堆,希望能耐心看下,虽然不能肯定是正确的,但我只听说过这种说法。希望能帮到你。
电影起源于西方,与古罗马时代出现的舞台剧渊源深厚。而在舞台剧演出时,会有主持人(或剧团老板)在演出前的来宾致词/剧目报幕和演员报名,而在最终演出完成结束后,如果受到观众欢迎,则会由剧作家和剧团老板(即舞台编导)上台致礼观众,对他们的欣赏表示感谢,并带领所有的演员(包括出演一棵树的那种)上台致谢。
这一习俗延续至今,时至今日,在一些欧美歌舞剧或涉及相关内容的近代历史的电影(如约翰德尼普的《寻找梦幻岛》)都有表现这种礼节。但电影剧组成员的庞大数量无法让其全部与所有观众见面(早期剧团最多数十人人,而今可达数百人)。且因电影播放的场次和地点……所以就出现了类似于报幕/谢幕的片头片尾名单,表示演职人员对于全程看完影片的观众,想要表达的那种感谢。
并且在舞台剧谢幕时,诸如反响热烈时会被抛花或用首饰进行计数算额外收入(不算票房,而是剧团打赏)的舞台剧方式,在电影反响热烈时无法这样表达。所以就有了早期向片尾字幕起身行注目礼或者鼓掌示意到片尾字幕结束的习俗。这并非没有意义,因为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演员或他们的亲朋乐于乔装打扮后出现在一些公映影片的放映场次中,去观看观众对他们投入演出所表达的那种认可。
国内目前只知片尾名单,却并没有这种传承。因为中国到解放前都是半奴隶制时代,不像欧洲革命的那么早,所以对于唱戏的名家演员和普通的工作人员自然会区别对待。那么也自然不会在未知这种西方习俗的情况下,去做出一些表示了。类似的有表现有国产的《西洋镜》、《黄飞鸿之狮王争霸》中,鬼脚七养伤时看默片电影那段……
在《越光宝盒》的片尾字幕部分,就表现了类似西方舞台剧的那种谢幕方式,貌似是迄今为止国产的头一份……比较特殊
⑶ 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什么权
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⑷ 电影结尾字幕有哪些内容
电影结尾字幕有演员表、导演、编剧、灯光、美术、造型、摄影。创作组包括导演组、摄影组、录音组、灯光组、美术组、造型组,制片组包括出品人、制片人、统筹等工作,制片组不需要直接参与艺术创作,但影视剧的顺利拍摄离不开他们从中协调。
电影结尾工作人员的职责
导演负责把控整体的艺术创作,哪拍的不好,哪要调整,演员表演怎样,都是导演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常常会交给执行导演和现场副导演,演员副导演负责选演员,从N多的备选演员里挑出最适合某个角色的演员。
场计负责计拍摄时的所有细节,包括摄影机的尺码,涉及到打戏,还会请动作导演设计招式,影视剧中打斗镜头好不好看,动作的设计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摄影组剧组里抗着大摄像机的都是摄影组的人。
由摄影指导带队,负责所有的拍摄工作,拍摄前,摄影指导要和导演分解镜头的拍摄角度和方式,拍摄时负责定机位,按计划执行,录音组录音组负责现场的收音工作,带着耳麦坐在观察器前的是录音师,录音师要注意台词有没有录清晰,以及台词的部分有没有噪音,是否影响后期制作。
⑸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 )享有。
B 录音录象的著作权只能是属于制作者所有.
⑹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⑺ 为什么电影开场演员序幕导演在最后
越往后的越重要嘛,另外,其实电影开始的时候有些文字也会显示出导演的,如
a peter jackson film。类似这种文字就往往是电影一开始就显示出来的。
⑻ 电影最后有导演姓名什么的那叫什么
不晓得问的什么东西的干活
⑼ 电影结尾职务表里都有哪些职务呀,简单一点的
出品 制片 导演 副导演 编剧 主演 场务 摄影 美术 剪辑 音乐(灯光 造型 化妆 服装 道具 置景 特效 - 这些稍次要)
⑽ 电影谢幕导演的名字放最前还是最后
前后都要放!如果电影好看,别人会回头看谁拍的!放前面,回头看导演名就不用快进!如果电影好看!有些人也会结局后看导演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