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懷疑謀殺但沒有證據
疑點在於:
被告人甲,在自己不同意被告人乙和被害人在家喝酒的情況下,出去了一趟,他是出去找人來轟走這兩個不速之客呢,還是干什麼呢?如果是出去買下酒菜,那麼就等於默認兩個不速之客可以留下了。
那2個人出去上廁所時,喝酒到什麼程度了?也就是醉到什麼程度了?
井是村裡公用的還是院子里甲自家的?去廁所是否正常情況下需要路過此井?
另外被告人甲說另外兩人的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其實乙更不能殺害被害人了,如果人死了又沒遺產,他一分錢也拿不到。我國不承認父債子償。
說實話這案子沒什麼希望,證據太少,怎麼說好像都有理。你假設乙是殺人犯,確實可以說得通。但是假設就是被害人失足掉下去了,也不是沒可能。
補充:
Lz,我再說兩句:
首先甲在本來不同意另外2人在自家喝酒的情況下,還去田裡了,本身就不太對勁不是嘛。如果是我,家裡有不速之客賴著不走,我出去也是找人幫忙請二位離開。
那口井也奇怪,直徑7、8米肯定不是自家用井吧,是泡石灰的嗎?(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懂泡石灰具體步驟,意思是從這口井打水出來吧)
井沒有防護、欄桿等確實是不妥的,這點無疑。那麼疑點還是甲家到井的距離,如果太遠的話,肯定不是上廁所的。
屍檢確實看不出什麼,除非檢出有毒素或其他外傷。但是本案中如果是趁別人醉酒推入水中致使其溺斃,那麼也檢不出什麼。因為關鍵在於是自己掉下去的,還是被丟下水的。
至於你說的水井內是否有漣漪,這不好說,不知道井口到家裡多遠。時間長了漣漪自然就沒了,況且還不知道死者的醉酒情況。
說實話這就是個無頭案,根本說不清。甲如果想擺脫賠償問題,那麼必須確認到底允許不允許對方在自家喝酒(不僅僅是口頭上不允許,行動上也應該有表示,否則法律上會認為甲先不同意,後來又同意了)。
『貳』 請問謀殺案中如果找不到屍體那麼構成犯罪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殺人後找不到屍體確實不好定罪。但如果有其他證據佐證,可以定案。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謀殺沒有證據法國電影擴展閱讀: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叄』 男人預謀謀殺,沒有直接證據該如何報警立案
如果男人預謀謀殺的話,沒有直接證據,也應該先報警立案呢,然後要根據其他人的證明,但是如果他沒有實施的話,就很難證明。
『肆』 跪求!央視國語版法國電影 謀殺啟示
騰訊視頻上是可以看的
英國一個小鎮的居民們,在當地的報紙上讀到一則奇怪的啟事,啟事里聲稱周五下午在居民利迪西亞的家裡將會發生一起謀殺案。好奇的人們聚集起來,等待看熱鬧。當啟事上所說的時刻到來,燈光突然熄滅,一個年輕的旅館雇員被殺。警察認為是其刊登的啟事,他原本打算藉此劫財。但是頭腦靈光的瑪普爾小姐卻覺得事情沒有這么簡單……
『伍』 一部電影講的是一個兇手殺人卻沒有證據,一個醫生安裝了監控,讓兇手
人骨拼圖/神秘拼圖 劇情:http://ke..com/view/482065.html?wtp=tt#2 視頻:http://video..com/v?ct=301989888&rn=20&pn=0&db=0&s=22&word=%C8%CB%B9%C7%C6%B4%CD%BC
『陸』 從最近的案件看:若罪犯死不承認,又沒有證據,就疑案從無嗎
“疑罪從無”才不是“我們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更不會放過一個壞人”,而是“我們不會放過一個壞人,更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當不放過壞人跟不冤枉好人形成可能的沖突時,首選的是不冤枉好人。
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也會審批定罪。反之通過刑訊逼供,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認了,但是沒有完整的證據支持,法官也定不了罪。張某就屬於後者。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官司,靠嘴說是不行的。
沒有完美的犯罪,在我國如果一個罪犯被設為重點嫌疑人基本上是沒得跑了。因為肯定能在他身上找出更多證據,好比殺妻案。如果被抓進去還能放出來基本上可以認定他比不是兇手了。但凡有一點證據他也不可能出的來。
『柒』 謀殺案,只有人證,沒有物證,能不能定罪
只有口供不得定罪。口供必須結合一定的物證或者其他證明途徑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說甲殺了乙警方也要找到譬如物證或者其他證明力比口供更強的證據才能定案。刑事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親口交待也不能定罪。由於刑事案件中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唯一確定性,而僅僅口供是不可能達到這種證明力度的。和民事賠償不同的是,對某個公民進行刑事判決是對他(或她)最大力度的處罰,有時候還會判罰死刑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因此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客觀、充分。這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有效手段是這樣的, 假設 你就在一百人當中 你說看到我殺人了那麼 你得協助警方找到我的殺人凶器 我當時在場的證據 我濺在衣服上的血跡我在現場的腳印 或者我下毒的證據 指紋 裝毒葯的器皿你通過什麼方式看到的如果是我指示殺人 你得找到殺人兇手指認我 是我唆使的 或者說買兇殺人的錢財交易證據不然只有口供 沒有任何的證據 那麼我這個嫌疑人是無法定罪的即使一百個人指認我 也只是口供 無法定罪
記得採納啊
『捌』 我知道有人要殺我但是沒有證據能報警嗎
如果知道有人要進行故意殺人刑事犯罪的的,即使沒有證據,也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