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清朝南昌盐政司是几品
地方实行州县二级制,全国共分23路,“路”为监察区向行政区过渡的一种形式
高级官员由门下省(政事堂)直接选任,称为“堂除”
中下官员由吏部选任,北宋前期,文资京朝官由审查院(后为审查东院)负责:幕职州县官由吏部流内铨掌管。武资大使臣、诸司使副委派,由枢密院(熙宁年间另设审查西院)主持:小使臣委派,由三班院主管
元封改制后,审查东院归吏部尚书左选,吏部铨改为侍郎左选,审查西院归吏部尚书右选,三班院改为侍郎右选,统称“吏部四选”
熙宁年间开始,四川、广南、福建、荆湖南等边远路分的监司,比照吏部法,自行任命本路州县关,称作“定差”
『贰』 清代的盐政、盐运使、盐道是几品官,他们之间有何区别
盐政,全称“巡视盐政监督御史”,简称巡盐御史、盐政。御史为五品官,但巡盐御史属于钦差,身份地位比较高,是从三品的盐运使的上司,这种现象在清代官制上也是较为特殊的。
『叁』 清代盐政制度有哪几种
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裁去场商,官发帑本,由场员收盐,由埠商运销由于先领盐行销后再缴纳课饷,导致积引欠饷,帑本亏折两广总督孙士毅请求停止向商发帑,进行改埠归纲改革,把省河一百五十余埠合为一局,成立公局选出局商总理盐务,局商负责筹集盐本,督促各埠运商行盐纳课改纲之后,盐法行二十余年仍旧积欠盐饷,亏折盐本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裁去局商,在各埠运商之中选六人,接替前局商所担职务咸丰军兴,应时政之需,创立厘金制度,盐亦抽厘,盐课既重,厘税又繁,两广盐业埠商倒歇,无商承办盐务地方政府变通把通纲包给商人,纳课包税后任其经营实行半年,清
『肆』 清朝盐道衙门归巡抚管吗
清朝盐道衙门归巡抚管。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 江苏巡抚衙门旧址
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省长或省委书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
『伍』 清朝盐政改革的原因
加强对全国的统治
『陆』 清朝都在哪些省份设立盐运使
清代盐务管理机构是复杂庞大的政府机构中的一部分。前期设置基本沿袭明制。据《明史·职官志》,吴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两淮盐运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二十五年(1392年),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从四品),副使1人(从五品),判官3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设巡盐御史1人(正七品)。
《盐商与扬州》将清代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作了详尽考证:顺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巡盐察院署和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清朝前期,两淮盐区还设置巡盐御史,是两淮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再设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盐运使的属官有盐运司运同(又称同知,从四品),运副(盐运司副使,从五品),运判(即盐运司运判,从六品)等。两淮盐运使下设通、泰、淮三分司和30个盐场(后合并为23盐场)。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连云港),更名为海州分司。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代盐运司直接管辖盐场之盐政并负纠察之责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为负责食盐销售地盐运盐销管理的机构。
『柒』 清朝中期,两淮盐引案
清代历史上有名“两淮盐引案”主角乾隆、纪晓岚、卢见曾,还有配角刘统勋、尤拔世,最重要的角色卢见曾。
卢见曾(1690-1768)因历任官职都有建树,受到当朝好评,尤其治水受到雍正、乾隆的赏识。乾隆二年(1737)官至两淮盐运使。盐运使是官场一大肥缺,他刚上任七个月,有人上折朝廷,两淮盐运历年所积亏空白银一万零六十万两。乾隆派人追查,实有其事,将卢见曾遣回老家扬州。无事可做的卢见曾便游山玩水,到了金山寺,问其历史,方丈说:“金山寺历史虽长,但没有系统的记载,明代正德年间修过史,仅一碑,千字左右。至今没有人修。”卢见曾说:“如此实是一大损失,如不嫌弃,我愿为金山寺修志。”于是卢见曾在金山寺修《金山志》,同时修《焦山志》。
乾隆五年(1740),乾隆问起卢见曾,有人说:“卢见曾整天无事,在江南游山玩水。”乾隆勃然大怒:“不思悔过,发配新疆。”卢见曾便发配到新疆。此时《金山志》已基本脱稿,《焦山志》还没有完稿,便带着腹稿去了新疆。
乾隆九年(1744),近京城一带发大水,百官束手无策,乾隆下旨:“召卢见曾上任治水。”卢见曾上任,很快治好了水患,被重新任命为两淮盐运使。
乾隆为什么重新任命卢见曾为两淮盐运使?这与金山寺有关。乾隆南巡到金山寺,方丈对乾隆说:“金山寺感谢卢见曾帮金山寺修志,又帮焦山修志,断断续续长达九年。”乾隆一听心头一惊:“不是说他整天游山玩水吗?原来在做善事呀!那些不实之词分明在诬陷。”所以重新任命卢见曾为两淮盐运使。
清代高官70岁退休,而卢见曾73岁还在任上,便打报告给乾隆要求退休,乾隆同意。就在卸任前一年,完成了《金山志》《焦山志》。卢氏《金山志》记载:《金山志》于乾隆壬午(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完稿。此时卢见曾73岁。
卢见曾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卸任。卸任后由尤拔世接替。尤拔世上任发现历年盐政严重亏空。乾隆三十三年(1768),江苏巡抚彰宝上奏朝廷查两淮盐运亏空。经查,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二年共预提过淮南、淮北纲盐、食盐等引四百九十六万余道,各商共提引余银一千零九十二万两,历任盐政对此项巨款如何派引办公及缴价备用,并不奏定章程,其“居心实不可问”。乾隆大怒下旨按律治罪,野史记载:由东阁大学士兼军机大臣刘统勋审案,刘将此案告诉刑部右侍郎王昶,目的与其同审,王昶将此事告诉了纪晓岚。纪晓岚得知万分着急,因为卢见曾与纪晓岚有亲戚关系,纪晓岚心想:“一旦卢见曾被查出必殃及儿女,弄不好自己也受连累,怎样让卢见曾早知这消息呢?”于是想出一点子,寄去一封信,信封里有一包盐、一包茶,信封上没有一字。东西到了卢见曾手,卢见曾不解:我曾是盐运使,难道还缺盐、茶不成?嘴里便说着:盐、茶,盐、茶。突然醒悟。于是卢见曾立即将家产全部转移,等到朝廷来查家产,查不出财宝。结果上奏朝廷,乾隆心想:“定有人走漏风声。”便查。纪晓岚讲出了实情,被降罪革职发配新疆长达三年。
相传,卢见曾“先被拟斩,后被保留(尸)”。乾隆念及卢见曾修《金山志》《焦山志》数年,就保留其全尸。卢见曾于行刑前九月以古稀之年死在狱中,终年七十八岁。
这就是清代历史上著名“两淮盐引案”。后人将其编成故事与和珅瓜葛一起,什么和珅借“盐引案”整纪晓岚……泄露之谜就有几种版本。试想,纪晓岚发配乌鲁木齐时和珅才完婚,怎么与纪晓岚、卢见曾有瓜葛呢?后人将其编成故事,不以史为据,以趣引人,成了戏说。
卢见曾在任期间出手大方,来人去客馈赠颇丰。虽为一官,非常重文,他以文会友,与很多文人有往来。相传任两淮盐运使,好排场应酬,有次在虹桥与文友吟诗唱和,他作四首七言诗,要文友们依韵和诗,和诗者竟有七千多,他将其编成一部三百多卷的诗集。卢见曾铺张浪费,挥霍无度,一掷千金,极一时之盛。后来渐渐财力不济,加之理财不善,致使盐税在以往的基础上加大了亏空。
有史书记载:卢见曾非常热心教育,他曾为天津没有书院而感叹,于是捐款赞助。对家境贫寒的文人解囊相助,在清代有口皆碑。作为学者,卢见曾著《国朝山左诗抄》等十一种一百二十八卷,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文化遗产。
卢见曾死后三年,大学士刘统勋上书乾隆,详陈卢见曾整修西湖水利的业绩,指出扬州一些贪官和盐商奏折中的某些不实之词,可以说是对卢见曾的平反。当时盐政虽有亏空,这是历任盐运使“积弊所至”,卢见曾有责任,不至于死罪。
『捌』 清两准盐政是几品官员
清两准盐政是五品官员。盐政,全称“巡视盐政监督御史”,简称巡盐御史、盐政。御史为五品官,但巡盐御史属于钦差,身份地位比较高,是从三品的盐运使的上司。这种现象在清代官制上也是较为特殊的。盐政由都察院的监察御史、给事中开列上报皇帝选任。
盐政总掌本辖区盐务政令,是该盐区的最高盐务长官,下辖盐运使及行盐省份的盐法道,负责巡视监督盐务官及盐务,审核、调整盐价。盐政的权力很大,有单独的题奏权,有关盐务政策的变更可以直接报告请示皇帝。盐政衙门没有属官,只设书吏办理公文杂务,或雇请幕宾。
(8)清朝盐政电影完整版扩展阅读
一、清代盐政,承袭明末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一称官督商销制。清初尚沿明代旧例,遣派巡盐御史总理一区盐政,后改归各省督抚兼理;其余盐运使司、分司、盐课司之设置及职掌一如明旧。
二、道光十一年,两江总督陶澍本着欲增课必先畅销,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费,欲敌私、畅销、增课必先废除专商的宗旨,在淮北废除纲法,改行“票法”。盐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视商为利薮,商视官为护符,官商勾结,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称“专商积弊与清代相终始”。
『玖』 盐政的近代盐政
二、近代盐政
民国肇兴,盐政初无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继续实行以专商引岸为基本特征的官督商销制。其时军阀混战,省自为政,盐政之混乱较清末为甚。民国2年(1913),袁世凯为筹集经费消灭南方国民党势力,以“善后”为名,用盐税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巨款。在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中,竟将盐务官制订入协约,规定在中央政府财政部下分别设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盐务署分管产制、运销、缉私等盐务行政,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盐运使司、盐场场署和销区的榷运局;稽核总所负责收税、放盐,所属机构有产区的稽核分所和销区的稽核处。
16年(1927)6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稽核制度与善后借款合同相关,损失国权甚大,舆论主张取消,乃令稽核机关停止行使职权,暂由盐务行政机关兼理收税。18年(1929)因行政机关收税无起色,为增加盐税收入,乃改订稽核章程,修正损失国权条文,全面恢复稽核机关职权,专掌税收,不受债约束缚,外债改由财政部负责偿还。于是税人大增,成效显著。21年(1932)财政部为统一事权,呈经行政院核准,以盐务稽核总所总办兼任盐务署署长,以各区稽核分所经理兼任盐运使,将原有盐务行政机关一律裁撤,所有盐务行政及缉私各职概由稽核机关华员兼理,洋员依旧专任稽核事务。于是盐务机关重归统一,人员精简,效率提高。26年(1937),复将盐务署与稽核总所一并取消,于财政部内设盐政司,专办审核事宜;另设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专办执行盐务事宜;各产区设盐务管理局,管理本区盐务行政及产、销、税、警事宜;各盐场设盐场公署,掌理场产及收税放盐事宜。此后盐务机构洋员逐渐减少,至1943年不再聘任洋员。
自民初以来,海内以清光绪状元、南通实业家张謇和盐务署华顾问、浙江盐务活动家景学钤为主要代表的盐务改革派,为兴利除弊,致力改革中国盐政,主张将盐与工商百物同等管理,而以废除专商引岸为旗帜,几次掀起改革浪潮,但因盐商势力太大,未有结果。
民国20年(1931)5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盐法》计有总则、场产、仓坨、场价、征税、盐务机关、附则等7章39条。开宗明义第一章规定盐务大政方针是:“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基于引商、包商、官运官销及其他类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废止。”
《盐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对盐的产制、运销、征税、缉私等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的盐政专门法律。它的公布,在当时发生重大影响,被称为“《约法》外第一事”,“民国史上的大事件”,标志着中国近代盐政制度的成熟。遗憾的是:由于国民政府同旧盐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特别是18年(1929)国民政府为取得军费和偿还外债,接受了旧盐商的“验票”请求,在获取巨额验费后,发给旧盐商“查验引照凭证”,已经允诺让他们“永远照旧环运”;因此,新《盐法》虽然公诸报端,却迟迟未能施行,遂成一纸空文,使专商引岸的旧盐政制度得以继续苟延残喘。
综观中华民国37年(1912—1948)中,中国盐政经历了商专卖、官专卖与自由贸易三个阶段。依靠一些盐务改革家不懈努力,终于废除自明末以来绵延300余年之久的专商引岸弊政,相继制订公布一系列盐政法规,使盐务的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轨道。但是,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军阀统治的腐败,国内战乱频仍,政局动荡,使依法治盐成为不可能,盐政实际上呈现一种纷歧而不统一、变动而不稳定的状态。其突出弊端:一为军阀干预盐务,省自为政,截留盐税;二为税率繁杂纷乱,税额既高,递增又速,加之关卡林立,重复征税,导致盐价增昂,民食不便。远乡僻壤中下之家因无力购盐而相率淡食,或代以酸辣。
『拾』 清代进行盐政改革的必要性
清代盐政,承袭明末纲法,实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商专卖制,一称官督商销制。清初尚沿明代旧例,遣派巡盐御史总理一区盐政,后改归各省督抚兼理;其余盐运使司、分司、盐课司之设置及职掌一如明旧。
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本着欲增课必先畅销,欲畅销必先敌私,欲敌私必先减费,欲敌私、畅销、增课必先废除专商的宗旨,在淮北废除纲法,改行“票法”。清末因清理财政,一度变动盐务官制,图谋整顿盐务,但未采取实际步骤。于是盐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视商为利薮,商视官为护符,官商勾结,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称“专商积弊与清代相终始”。
清末以来的盐政,诚如时人所说"专商积弊,迄未革除,各省盐务,纷乱如丝,国课民生,交受其困"。(注:此即民国盐务改革家左树珍之言,转引自田秋野、周维亮:《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22页。)盐务的黑暗腐败状况,引起中国一些有识之士的担忧和不满,不少人研究盐政,谋求整理之方。在清末倡导改革盐务运动的人士中,最具影响的首推张謇,其次是景学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