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到19世纪
㈡ 暹罗烈士电影剧情介绍
远寒山石径斜白云处家
㈢ 原四川省双流县中兴公美援朝烈士罗春华的墓在哪里
根据成都英烈网信息查询,罗春华烈士安葬在双流区烈士陵园,烈士陵园在煎茶街道沿溪村3组,从华阳客运站乘坐T31路公交可到。
㈣ 闽东烈士罗富弟的相关资料
“开天辟地叹艰难,外敌重围内有奸。为保红族岿不倒,籁头岗夜剑光寒”(摘自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
“1940年,由于国民党顽固派背信弃义,继续镇压抗日民主力量,制造流血事件,中共闽东地方组织的领导人郭文焕、戴炳辉、罗富弟等相继牺牲,闽东抗日民主力量受到了重大损失”(摘自中共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
罗富弟(牺牲前为闽东特委书记)。罗其英(牺牲前为福安岭面区区委党委)兄弟俩被评为革命烈士后,发证机关福安市民政局至今不给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不给烈士遗属享受烈属待遇……。两烈士的唯一后裔被迫提出申诉。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罗祚源(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男,1956年7月生,汉族,下岗职工,家住福建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
被申诉人:福安市民政局。
事由:我的继父罗富弟、罗其英被评为革命烈士后,福安市民政局至今不给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不给烈士遗属享受烈属待遇一案,不服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附件1)提起行政申诉。
请求上级领导责成福安市民政局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颁发烈士证书,享受烈属待遇。
事实和理由:
一、我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也是父辈兄弟三人的唯一后裔。
我家父辈兄弟三人,罗富弟1906年生,罗其英1908年生,罗成波1912年生。
继父罗富弟,参加革命后把自己和兄弟三的家产变卖后交给了革命组织。“罗富弟烈士,又名罗俊英,福安县松罗满洋村人,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共周墩县委委员,县委书记,宁德中心县委委员,闽东特委书记等职,1940年11月11日在周宁梧柏洋牺牲,时年34岁”(摘自中共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 O月《闽东革命史》)(附件2、3)。罗富弟牺牲后,因下无嗣子,在我出生时,生父罗成波即按家族惯例把我誓立为其嗣子,成为罗富弟的嗣子(继子)。
继父罗其英,1930年入伍,任福霞县游击队员,岭面区区委常委,1936年9月在松罗岭头牺牲,时年28岁,因下无嗣子,1986年建家谱时,生父罗成波把我誓立为其嗣子,成为罗其英的嗣子(继子)。
生父罗成波,1930年入伍,1934年任中国工农红军闽东独立师一纵队二支队支队长,跟随叶飞范式人等同志北上抗日,任六团一营六连连长兼指导员。生父在“皖南事变”战斗中身负重伤,组织安排其回闽东工作,1992年病逝,时年80岁。
“解放前,我村村名是牛路溪,由于村小人口少,年轻力壮的青年都投身了革命,直致(至)敌人到处搜捕革命同志,残杀村中的民众,致使我村群众到处避难,根本无法修谱,解放后历经文化大革命破除迷信,除旧立新,也未曾修谱,1 986年修谱是我村的客观事实存在,根据我村的风俗惯例,罗祚源出生后即为罗富弟的嗣子,是罗其英的后裔,也是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三人的唯一继承人。”(摘自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支部、村委、老干部烈士直系,老党员、五老,村干及村民《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附件4))。
二、为报杀爷之仇,1983年发证时,时任松罗乡民政经办人钟成恭(原国民党民团团长阮仁妹的义孙)没有把罗富弟、罗其英两烈士的名单上报。 .
钟成恭的父亲是国民党民团团长阮仁妹的义子。在战争年代,罗富弟、英其英等领导人曾带领新四军攻打阮仁妹的民团(缴过枪枝24支)。直至阮仁妹被共产党抓捕枪决。83年在发革命烈士证时,阮仁妹的义孙钟成恭为报杀爷之仇,没有把罗成波是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烈士家属名单上报,甚至在此后的烈士底册名单上,把我(罗祚源)是罗富弟的嗣子(继子)关系改成是罗富弟的孙子(例如: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第6页中的《领导来宾名单》:“罗祚源,男,闽东特委书记罗富弟之孙”(附件5)显然是被民政局的经办人员恶意篡改的)。
1983年落实革命烈士遗属时,罗富弟烈士、罗其英烈士的亲兄弟罗成波还健在,理应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享受烈属待遇(早在1955年10月的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已确认罗成波(罗神波)为“亲属”“烈士家属”)。由于经办人钟成恭没有把罗成波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家属名单上报,致使我继父罗富弟、罗其英虽然被评为革命烈士,但至今没有给烈士遗属发烈士证明书;民政部门至今没有给烈属罗成波发放《革命烈属证明书》。另外,由于民政工作人员恶意地把我是罗富弟的嗣子(继子)篡改为罗富弟的孙子,民政部门至今也没有承认我是罗富弟、罗其英的嗣子(继子),没有把罗富弟、罗其英的烈士证明书发给我。
三、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是不成立的。
(一)无论是从民间“约定俗成”还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规定,罗祚源都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
如前所述,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牺牲后,因下无嗣子,在我出生时,生父罗成波即按家族惯例把我誓立为罗富弟的嗣子(继子);1956年9月11日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安葬时,以罗祚源的谱名“启 ”立碑,以后的清明扫墓(祭墓)都由两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负责(附件6),认定罗祚源为罗富弟、罗其英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符合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遗存的“约定俗成”,由罗祚源继承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把亲兄弟之子过继给已故兄弟)嗣子、继子的责、权、利的统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该条款所指称的烈士遗属据第十四、十五条的划分、归纳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罗祚源是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无论从抚恤条例还是继承法的划分、归类,都无法剥夺罗祚源对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的法定继承。
(二)罗祚源请求颁发罗富弟、罗其英革命烈士证明书,享受烈属待遇符合民政部民(1982)优67号《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1982)优67号文件规定:“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如前所述,无论是从民间“约定俗成”还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规定,我都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由我继承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是责、权、利的统一。无论从抚恤条例还是继承法的划分、归类,都无法剥夺我对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遗产(包括精神遗产——烈属称号)的法定继承。所以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关于“而由于你是烈士罗富弟的侄子,不在规定换证、补证的范围,因此无法给予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答复是不成立的。
四、请求上级领导责成福安市民政局给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罗祚源颁发烈士证书,享受烈属待遇。
民政部民(1982)优67号文件关于换证补证的范围第2条规定:“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附件7)。
我曾是应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的烈属代表(附件8、9),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嗣子(继子)。于情、于理、于法都有权继承罗富弟、罗其英的遗产(包括精神遗产——革命烈士证明书),都有享受烈属待遇的权利。请求上级领导为我做主。
五、证据:
1、复印于福安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福建省福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用以证明罗富弟,罗其英为已编入《革命烈士英名录》的在册革命烈士。
2、复印于福安市档案馆的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亲属姓名罗成波(罗神波)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用以证明早在1955年10月罗成波(罗神波)已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罗富弟、罗其英的“亲属”、“烈士家属”;用以证明1983年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时既没有给烈属罗成波(罗神波)发放《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同时也没有认定罗祚源是革命烈属缘于混进民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敌对势力(经办人员钟成恭及其余党)的瞒报。
3、复印于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的《(闽东革命史(罗富弟烈士)》、《闽东革命史(闽东军政委员会领导人名录)》、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用以证明罗富弟烈士的地位、功绩和影响。
4、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罗祚源同志为烈属代表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请柬)》、《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嘉宾)、(入场券)》。用以证明中国共产党、政府、军队对罗富弟烈士功绩的褒扬和缅怀。
5、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用以证明当地民政对罗祚源一会是“闽东特委书记罗富弟之孙”,一会“是烈士罗富弟的侄子。”永远道不明、说不白。
6、《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用以证明罗祚源是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的直系亲属(嗣子、继子)。
此致:
敬礼!
申诉人:罗祚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材 料 清 单
1、福安市民政局优抚科2006年1月16日对罗祚源的《答复》。
2、中共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罗富弟烈士)》。
3、中共宁德市委党史研究室2004年10月《闽东革命史(闽东军政委员会领导人名录)》。
4、福安市松罗乡满洋村支部、村委、老干部烈士直系、老党员、五老、村干及村民《关于罗富弟、罗其英、罗成波间的同胞兄弟及罗祚源同志继嗣的情况调查材料》。
5、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服务指南》第6页暨2004年10月福安文艺《悼念(罗富弟烈士)》。
6、罗富弟、罗其英烈士碑文及松罗乡满洋村2006年4月28日对该碑文的释义的《证明》。
7、民政部民(1982)优67号《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8、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军分区特邀罗祚源同志为烈属代表参加《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纪念大会(请柬)》。
9、《纪念闽东苏区创建70周年大会(嘉宾)、(入场券)》。10、新证据:
(1)记载有罗富弟、罗其英姓名的《福建省福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2)对罗富弟、罗其英的《福安县溪柄区巫洋乡老区烈士病故无音讯误杀人员家属情况调查表》和《革命烈士登记卡片》共四页。
申诉人:罗祚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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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长罗守应冒着严寒到其工作联系点——杜集区法院看望慰问干警、调研指导工作。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孔令勇、监察室主任刘体检陪同。
杜集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军就发挥司法职能,促进社会和谐;抓好廉政工作,筑牢拒腐能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快建设步伐三方面汇报了工作。
听完汇报后,罗组长对杜集区法院的各项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在获知法院荣获2010年度全区唯一一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时,对此项工作更是给予了高度评价。罗组长通过其办理过的法院内部违纪案件给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上了一堂节前廉政教育课,身边的事实,生动的案例,惨痛的教训,引起参会干警的深思。
最后罗组长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第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自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理想的灯塔不断照亮前进的道路。第二,法官要敬畏法律,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和管理权,要牢记“错误一犯就再没有机会”。第三,调整好心态,不可存侥幸心理、更不要攀比,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第四,要心存感恩,带着激情工作,乐于奉献、不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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