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品不同类,但是作品名称相同,会侵犯版权吗
不算,只要内容不一样,就行了 这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如果内容五处以上就算侵权了。
知识产权主要范围如下: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B. 神话的电视剧和电影名称相同算侵权吗
这个在电视中是引用了电影的片段,而且也是经过电影故事改编的,但是他们肯定早就协商好了啊,只要取得对方同意就不是侵权了!现在这么多武侠片都是金庸和古龙写的故事,都是经过作者同意才拍的
C. 抄袭,但是侵犯了别人的角色版权是真的吗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 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 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 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
D. 两部电影一样算不算侵犯版权
版权跟内容抄袭无关,是未经许可播放吧。 侵权也是侵犯的别的权利。
E. 小说和电影名字一样会被认为盗用版权吗
一般情况下是没问题的!因为咱们国家对这方面不太重视,你看咱们国家各行各业的那个没有盗版,仿版的!不过,如果电影厂商真追究起来的话,那你就等着赔人家损失吧!如果弄一样的话,最好跟原厂商达成协议。不然追究起来苦的还是你自己!望采纳!谢谢!
F. 粉丝名与作品名相同,叫侵犯版权吗
你卸载了以前的快手号,只要是注册了的,有自己的账户名和密码,作品也是在注册以后才发布的,那么,卸载快手号并不影响你以前发布的作品和粉丝数数量,它们都完好地保存在快手号的服务器里。
当你重新下载安装好快手号以后,用你自己的账户名和密码登录成功了,所有的粉丝和原来发布的作品都会完整的跟你展现出来的。
G. 电影名字用电视剧名字算侵犯版权嘛
算。(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H. 电视剧与微电影名称相同,涉及到版权吗
名称只要是别人没有申请专利什么的都可以同名的呀,这就叫纯属巧合吧~
I. 图书里引用其他电影的角色名字和少量情节,侵权吗
1、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你提及的“引用”主要可能会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
2、按你所说,你们的书里基本只是引用人物名字作举例之用,而不是整段整部分地引用文字,也不是修改原作品的情节等,即不是对原作品的修改、改变或汇编。因此,不涉及对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3、实质上,作品中的人名一般无法单独构成著作权由原作者专享,其他人引用写作或举例等实属正常(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多不胜数)。你只要站在最善良诚信的角度全面、公正地感受一下,如果觉得没有恶意或过失等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基本上是站在最厚道、诚信的角度来裁判的。
4、侵权一般来说都是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你说的情形中目前来看不存在这种。而且,目前也很少有这方面的案例说侵权了,因此总的来说你们出版这样的书安全的。再说了,雍正、甄嬛等历史上本就有其人,所以个人认为是否需要注明引自《甄嬛传》我都觉得值得商榷。
5、不放心的话还可以找一个专门搞知识产权的律师或者教授咨询下。
J. 如果小说名和电影名一样,算不算侵权
没有买版权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