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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末尾導演署名

發布時間:2022-04-18 13:10:34

⑴ 電影結束會有很長的職務表,這個表中各個職位是做什麼

製片人(Procer):也稱「出品人」,往往也是影片的投資人,但資方和製片不一定是兼任的。影片的商業屬性,決定了製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權決定拍攝影片的一切事務,包括投拍什麼樣的劇本,聘請導演、攝影師、演員和派出影片監制來代表他管理攝制資金,審核拍攝經費並控制拍片的全過程。
執行製片(Proction manager):執行製片人參與的事務非常多,ta是一個影視項目的經理,是掌握影視劇生產的總指揮,他是作決策、直接協調與指揮的人。該職位代替製片人去決定拍攝影片的一切事務,包括投拍什麼樣的劇本,聘請導演、攝影師、演員和派出影片監制代表它管理攝制資金,審核拍攝經費並控制拍片的全過程。影片完成後,還要進行影片的發行,向市場進行宣傳和推銷。並且,執行製片的事務會有一部分與其它職位重合,這需要具體到每個項目的語境下來討論,因此具體職務也不是絕對的。
導演(director):導演,是製作影視作品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用演員表達自己思想的人。是把影視文學劇本搬上熒屏的總負責人。導演同時運用了演員的身體及情緒/視線的選擇/光線的調度/畫面的構成/剪接的邏輯/聲音的搭配,將某個劇本呈現於影視屏幕上,從而將這個劇本及思想表現給觀眾的人。
執行導演:執行導演是導演具體工作的執行人。他主要負責片場的正常運行,以及確保拍攝按照拍攝計劃執行,並製作每日的通告單(call sheet)。他要准備好所有的拍攝計劃和任務,負責分解劇本分部計劃。他要與導演共同合理利用時間,並且監督和保證其他所有工種都能按照時間計劃執行工作。他的其他工作包括負責拍攝計劃,勞務合同,保證片場安全性,並和製片主任聯合管理預算。他一般是導演組的領導,有時會替導演喊「Action」
場記( Supervisor):其主要任務是將現場拍攝的每個鏡頭的詳細情況,包括鏡頭號碼、拍攝方法、鏡頭長度、演員的動作和對白、音響效果、布景、道具、服裝、化裝等各方面的細節和數據詳細、精確地記入場記單。
攝影指導(director of photography,簡稱DP):一切與畫面相關的工作都是攝影指導的職責范圍,也是除了導演外另一個可以喊cut的人。攝影指導在前期會熟讀劇本,與導演一起,勘景,參與分鏡表製作。D.P.還需要與美術溝通置景和色彩風格,與燈光師(Gaffer)溝通燈光要求,確認使用器材,確認大型設備/輔助設備的選用。
DIT(數字影像工程師):DIT數字影像工程師會協助攝影指導系統化的保證儲存信息的完整;了解並且熟悉全部工作流程,並在現場對畫面進行實時檢查、校色、對畫面影像進行素材轉碼處理,從而達到攝影指導預期的畫面結果,實現高質量的影像。在此之外,數字影像工程師還要與攝制組各個相關部門有著良好的信息互通的工作,保證拍攝素材存儲和轉移交接的安全性。
航拍攝影師:又稱飛手,但飛手通常指無人機操控人員,而廣義的航拍包括了眾多空中攝影方式,比如無人機、飛機、直升機、熱氣球、小型飛船、火箭、風箏、降落傘等。航拍攝影師需要根據導演的創作需求,藉助航拍設備,獲取地面拍攝無法捕捉到的畫面的影像,進行畫面拍攝。
錄音師:錄音師是主管一部影片的聲音構思和錄音的主要責任者。他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導演把一部影片的所有聲音錄制完好,達到聲畫最佳匹配的目的
美術師:影片造型設計的主要創作人員。國外稱作藝術指導或者美術指導等。美術師的工作,從研究劇本開始,由分析人物入手,根據劇情和劇本主題,結合自己的生活體驗和資料積累,進行影片的造型設計。即以化裝、服裝、布景、道具等造型手段創造劇中人物的外部形象和影片的空間環境──符合人物規定情境、具有時代感和地域特點、並為人物的活動提供較多動作支點、有利於場面調度和拍攝的藝術空間。
燈光師:也叫照明師,攝影組成員,向攝影指導負責,主要工作是根據電影內容和攝影意圖,通過調整燈具照明來達成各種光線效果。

配樂師:電影配樂師是為電影譜寫音樂,通過編寫樂譜,允許其他人演奏,添加到電影里。這點將配樂師和演奏樂器的音樂家區別開來。
跟焦員:運動攝影時,由於被攝體與攝影機之間的距離不斷變化,需要隨著機器的運動不停地校正焦點,使被攝體始終保持清晰狀態,謂之跟焦點,此項工作由跟焦員操作。
跟機員:器材租賃公司委派的負責跟進、檢查、設置出租器材,監護設備安全的人員。拍攝過程中需要協助攝影師更換器材電池,為攝影師做出更合理化的操作建議。 而這是區域特色,類似於美國電影體系中移動組長的職位
花絮攝影師(BTS):顧名思義,BTS是Behind the scenes 的簡稱,即幕後故事。而花絮攝影師則是記錄一切幕後故事的人。常見的畫面是拍攝過程中NG的鏡頭,NG是NO GOOD的簡稱,通常導演喊NG,就是再來一遍的意思,此外,劇組休息,拍攝過程中發生的大大小小的趣事,都可以是花絮攝影師拍攝的重點。
道具:指電影製作中負責道具製作的人員,他主要負責製作、采購電影場景、劇情和人物相關的特定物件。道具有戲用道具、效果道具、市招道具、動物道具等等,其作用是體現場景氣氛,地區和時代特色。除了神話片、舞台戲曲等,電影道具都力求真實。
化妝師:對電影演員的形象進行化妝處理的專業人員。是電影造型藝術的創作人員之一。化妝師要根據劇本提供主題、人物、情節,對演員做人物化妝造型設計,指導製作各種化妝造型所需的零配件,對影片中的人物進行試妝和定型。化妝師要了解掌握化妝的全部知識和技術,要具備豐富歷史文化和生活知識,要善於體察和積累各種生活經驗,還要掌握一定的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的技法和技巧。

⑵ 電影、游戲結尾為什麼要顯示製作人員名字

啰嗦話一堆,希望能耐心看下,雖然不能肯定是正確的,但我只聽說過這種說法。希望能幫到你。


  1. 電影起源於西方,與古羅馬時代出現的舞台劇淵源深厚。而在舞台劇演出時,會有主持人(或劇團老闆)在演出前的來賓致詞/劇目報幕和演員報名,而在最終演出完成結束後,如果受到觀眾歡迎,則會由劇作家和劇團老闆(即舞台編導)上台致禮觀眾,對他們的欣賞表示感謝,並帶領所有的演員(包括出演一棵樹的那種)上台致謝。


  2. 這一習俗延續至今,時至今日,在一些歐美歌舞劇或涉及相關內容的近代歷史的電影(如約翰德尼普的《尋找夢幻島》)都有表現這種禮節。但電影劇組成員的龐大數量無法讓其全部與所有觀眾見面(早期劇團最多數十人人,而今可達數百人)。且因電影播放的場次和地點……所以就出現了類似於報幕/謝幕的片頭片尾名單,表示演職人員對於全程看完影片的觀眾,想要表達的那種感謝。


  3. 並且在舞台劇謝幕時,諸如反響熱烈時會被拋花或用首飾進行計數算額外收入(不算票房,而是劇團打賞)的舞台劇方式,在電影反響熱烈時無法這樣表達。所以就有了早期向片尾字幕起身行注目禮或者鼓掌示意到片尾字幕結束的習俗。這並非沒有意義,因為時至今日,仍然有一些演員或他們的親朋樂於喬裝打扮後出現在一些公映影片的放映場次中,去觀看觀眾對他們投入演出所表達的那種認可。


  4. 國內目前只知片尾名單,卻並沒有這種傳承。因為中國到解放前都是半奴隸制時代,不像歐洲革命的那麼早,所以對於唱戲的名家演員和普通的工作人員自然會區別對待。那麼也自然不會在未知這種西方習俗的情況下,去做出一些表示了。類似的有表現有國產的《西洋鏡》、《黃飛鴻之獅王爭霸》中,鬼腳七養傷時看默片電影那段……


  5. 在《越光寶盒》的片尾字幕部分,就表現了類似西方舞台劇的那種謝幕方式,貌似是迄今為止國產的頭一份……比較特殊

⑶ 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享有什麼權

編劇導演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⑷ 電影結尾字幕有哪些內容

電影結尾字幕有演員表、導演、編劇、燈光、美術、造型、攝影。創作組包括導演組、攝影組、錄音組、燈光組、美術組、造型組,製片組包括出品人、製片人、統籌等工作,製片組不需要直接參與藝術創作,但影視劇的順利拍攝離不開他們從中協調。

電影結尾工作人員的職責

導演負責把控整體的藝術創作,哪拍的不好,哪要調整,演員表演怎樣,都是導演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常常會交給執行導演和現場副導演,演員副導演負責選演員,從N多的備選演員里挑出最適合某個角色的演員。

場計負責計拍攝時的所有細節,包括攝影機的尺碼,涉及到打戲,還會請動作導演設計招式,影視劇中打鬥鏡頭好不好看,動作的設計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攝影組劇組里抗著大攝像機的都是攝影組的人。

由攝影指導帶隊,負責所有的拍攝工作,拍攝前,攝影指導要和導演分解鏡頭的拍攝角度和方式,拍攝時負責定機位,按計劃執行,錄音組錄音組負責現場的收音工作,帶著耳麥坐在觀察器前的是錄音師,錄音師要注意台詞有沒有錄清晰,以及台詞的部分有沒有噪音,是否影響後期製作。

⑸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和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 )享有。

B 錄音錄象的著作權只能是屬於製作者所有.

⑹ 請問一下大家,關於電影劇本版權和署名權的問題

摘要】中國電影市場迅速發展的,但編劇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權等著作權亟待保證。近來編劇署名權糾紛激增,本文就幾個典型糾紛案件對編劇的署名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結合中國實情,總結外國經驗,思考如何保護編劇的署名權等著作權。
【關鍵詞】編劇;署名權;著作權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中國電影,藉由電影認識並了解了一些演員與導演,並為他們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卻在無形中被人們默默忽略了。他們同樣的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一,同樣付出了不輸於導演和演員的努力,但是,他們卻並不為人所知,他們的權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與忽略。他們,就是編劇。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出劇本即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的作者。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部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人物。他們不僅要創作出好的故事情節,還要將此落實於筆頭的劇本創作上,並挑選出適合出演劇本的演員。一出好的電影,往往是編劇先創造出好的劇本,然後與導演商討磋商一同進行二次創作而形成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其整體著作權應由製片者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則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創作作品的作者身份,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二、從多案看編劇署名權由香港導演張之亮執導,劉德華、范冰冰主演的電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後就鬧出劇本署名權糾紛,《墨攻》編劇、湖南劇作家李樹型隨後將張之亮告上法庭。李樹型訴稱,1998年,他受張之亮之邀,歷時一年創作出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而電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場景等與《墨子之戰》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詞與劇本台詞多處相同或相似。但該片字幕顯示,編劇為張之亮,而李樹型的名字則排列在工作人員一欄。李樹型請求法院判令張之亮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08.5萬元。而張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涉案劇本是根據日本漫畫《墨攻》改編的,李樹型只是參與改編電影劇本,是電影劇組的人員之一。①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雖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變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李樹型對於《墨攻》劇本的貢獻,而他的編劇署名權卻被導演張之亮剝奪了。雖然在片尾的嗚謝名單中有編劇李樹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實上,影片字幕最為醒目的部分凸顯的是張之亮身兼「編劇、監制、導演」於一身,這是無可置疑的侵權。該案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李樹型的請求得到了支持,這也是近來編劇贏導演的第一案。繼李樹型贏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更是讓編劇們看到了署名權的信心。《投名狀》的編劇長達九個人,導演陳可辛在采訪中稱自己完全肯定每一個付出勞動的編劇的付出。正當我們認為編劇的署名權漸漸為人們所重視時,電影《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的出現讓我們再次失望。高璇與同行任寶茹2008年應陳凱歌之邀,就根據《史記》和元雜劇的故事編寫了《趙氏孤兒》劇本。在完成前半部編寫後,由於和導演陳凱歌對劇本走向意見出現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趙氏孤兒》創作。12月起公映的電影《趙氏孤兒》,字幕中「編劇」一欄署名為「陳凱歌」,高璇、任寶茹的名字則被冠以「前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確感權利被侵犯,也讓編劇署名權、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

三、我對於《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看法1、「前期劇本創作」與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製片人陳紅隨後向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劇本創作,而署名「前期劇本創作」是經由律師陪同下認可的,並不存在問題。那麼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前期劇本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閱了整個《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有關法律規范並未規定「前期劇本創作」這一概念。而這一概念也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劇本前期創作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中蘊含了她的勞動,其中途退出也並不應影響到其編劇的地位。整個《趙氏孤兒》的劇本時由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作為共同編劇,對於該劇本理應共同享有署名權。2、編劇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電影《趙氏孤兒》編劇署名權糾紛還引出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有關於編劇與製片者所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的製片人陳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前期劇本創作」對於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一個人的工作,在確定這之前,我們核對過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定這些署名。」陳紅提出高璇因個人原因導致後續劇本未及時交出。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交出的部分劇本內容雙方有所歧義,最終終止合同。那麼這里就涉及到高璇與製片人陳紅所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問題。是否有條款涉及到如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對於終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劇本的署名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在此案中,從陳紅的說法來看,其簽訂的合同並未就這方面進行約定,這對於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於編劇處於弱勢地位,訂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規定劇本需要修改到「委託方滿意為止」或者「可以開拍為止」。而這個「滿意」、「開拍」是含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掌握和確認。如果訂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製片方更是可以忽視編劇的勞動,隨便刪改劇本,任意署名,編劇本身該有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現狀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還是《趙氏孤兒》案還是我所沒有提到的其他個案,都表現著編劇地位弱勢的現象。編劇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只有署名權被侵害的問題。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編劇寫成劇本而得不到報酬,沒經許可劇本被倒賣他人,不與編劇打招呼胡亂修改劇本,不經同意隨意加人擠占編劇署名,各種電影海報及其他宣傳有意無意忽視和抹殺編劇的署名權等等這些現象層出不窮,因影視劇本創作產生糾紛的案件直線上升,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幾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果同維權意識一樣,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以及其他著作權的保護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編劇工作,確定編劇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進而推廣整個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所應當加強關注的事情。、

五、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參考而在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的保護則完善很多。好萊塢的編劇制度就全面很多。當地有個名為《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規章。該手冊是由編劇協會和製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擁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個頭銜的定義。同時在署名數量上也各有規定。事無巨細的是,「Screen play by」這個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所做工作的類別。原則上規定不可以有超過兩個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署名可以三個人,或者是由編劇組成的兩個團隊。除此之外,對於寫劇本的百分比數,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准。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規的借鑒之一。另外,國外編劇們也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國編劇協會就因為版權收益問題而發起罷工,導致好萊塢癱瘓。具體的罷工原因是因為近幾年娛樂產品有了更多市場輸出形式,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該罷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並和製片方簽訂新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維權問題我目前還只是初識知識產權法,對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還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在就自己思考與參考他人文獻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如下幾點方法來更好的使編劇們的著作權得到維護。1、建立完善的法律規范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維護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就編劇的相關著作權的法律規范並不完善。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細節進行規劃。比如說,規定編劇所享有的各項許可權的具體條文,就署名權來講,編劇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在何種情況下成立,在未完成劇本時是否可對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能否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於編劇的權利有些許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有待於完善與細化。2、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場上存在的霸王條款對於編劇們的權利的侵犯。在與製片方的合同中,由於編劇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簽署一些對於自身不公平的條款,比如說「不開拍就不給錢,不合格就不給錢」等,這些條款由於沒有細致的規范控制,其決定權都在於製片人一方,所謂合格的標准也是製片人單方決定,這對於編劇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後連署名權等一些本該有的著作權都不得享有,譬如劇本被改的事情頻頻發生。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范去約束製片人。3、編劇自身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其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為此編劇應做好事前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要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別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完全可以和製片方進行平等協商,並就署名權等問題簽訂書面合同,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事後的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還要積極請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編劇如果通過和製片方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有關機構或律師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援助,還可以通過媒體向製片方施加壓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大眾增強對於編劇的重視編劇作為電影產業的一個重要力量,其應被人們所重視起來。中國的電影產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於編劇的重視,可以激勵其更加努力創造出好的國產影片,同時,公眾的監督與關注也會讓編劇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簡介】
邢夢寧,法律自由人。

【注釋】
[1]藝術評論2007年01期第46頁:尤雲《從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權問題》。
[2]2010年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報:《趙氏孤兒署名權引爭議》。
[3]2010年1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的前期編劇呼籲一個署名權量化標准》。
[4]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頁: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網易娛樂:《趙氏孤兒》署名惹爭議 編劇高璇提出質疑。
{2}新華網:為何成權益"窪地"--《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的背後。
{3}南方都市報: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 維權無法可依?
{4}李波:淺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由電影《墨攻》案引發的思考。
{5}《中國出版》雜志社鄭曉紅:近年我國編劇著作權維權狀況述評。
{6}張運水:《淺評墨攻編劇署名權之爭》。
{7}趙華:《論編劇的署名權》。
{8}董成惠:《作品署名權法律性質的探討》。
{9}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10}周曉冰:《再談署名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⑺ 為什麼電影開場演員序幕導演在最後

越往後的越重要嘛,另外,其實電影開始的時候有些文字也會顯示出導演的,如
a peter jackson film。類似這種文字就往往是電影一開始就顯示出來的。

⑻ 電影最後有導演姓名什麼的那叫什麼

不曉得問的什麼東西的幹活

⑼ 電影結尾職務表裡都有哪些職務呀,簡單一點的

出品 製片 導演 副導演 編劇 主演 場務 攝影 美術 剪輯 音樂(燈光 造型 化妝 服裝 道具 置景 特效 - 這些稍次要)

⑽ 電影謝幕導演的名字放最前還是最後

前後都要放!如果電影好看,別人會回頭看誰拍的!放前面,回頭看導演名就不用快進!如果電影好看!有些人也會結局後看導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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