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清朝南昌鹽政司是幾品
地方實行州縣二級制,全國共分23路,「路」為監察區向行政區過渡的一種形式
高級官員由門下省(政事堂)直接選任,稱為「堂除」
中下官員由吏部選任,北宋前期,文資京朝官由審查院(後為審查東院)負責:幕職州縣官由吏部流內銓掌管。武資大使臣、諸司使副委派,由樞密院(熙寧年間另設審查西院)主持:小使臣委派,由三班院主管
元封改制後,審查東院歸吏部尚書左選,吏部銓改為侍郎左選,審查西院歸吏部尚書右選,三班院改為侍郎右選,統稱「吏部四選」
熙寧年間開始,四川、廣南、福建、荊湖南等邊遠路分的監司,比照吏部法,自行任命本路州縣關,稱作「定差」
『貳』 清代的鹽政、鹽運使、鹽道是幾品官,他們之間有何區別
鹽政,全稱「巡視鹽政監督御史」,簡稱巡鹽御史、鹽政。御史為五品官,但巡鹽御史屬於欽差,身份地位比較高,是從三品的鹽運使的上司,這種現象在清代官制上也是較為特殊的。
『叄』 清代鹽政制度有哪幾種
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裁去場商,官發帑本,由場員收鹽,由埠商運銷由於先領鹽行銷後再繳納課餉,導致積引欠餉,帑本虧折兩廣總督孫士毅請求停止向商發帑,進行改埠歸綱改革,把省河一百五十餘埠合為一局,成立公局選出局商總理鹽務,局商負責籌集鹽本,督促各埠運商行鹽納課改綱之後,鹽法行二十餘年仍舊積欠鹽餉,虧折鹽本嘉慶十七年公元1812年,裁去局商,在各埠運商之中選六人,接替前局商所擔職務咸豐軍興,應時政之需,創立厘金制度,鹽亦抽厘,鹽課既重,厘稅又繁,兩廣鹽業埠商倒歇,無商承辦鹽務地方政府變通把通綱包給商人,納課包稅後任其經營實行半年,清
『肆』 清朝鹽道衙門歸巡撫管嗎
清朝鹽道衙門歸巡撫管。
巡撫是中國明清時地方軍政大員之一。又稱撫台。巡視各地的軍政、 江蘇巡撫衙門舊址
民政大臣。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其官職等級相當於現今的省長或省委書記。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員的品級為:總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正二品,加兵部尚書銜,從一品;巡撫,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正二品。
『伍』 清朝鹽政改革的原因
加強對全國的統治
『陸』 清朝都在哪些省份設立鹽運使
清代鹽務管理機構是復雜龐大的政府機構中的一部分。前期設置基本沿襲明制。據《明史·職官志》,吳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兩淮鹽運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鹽場長官稱百夫長。二十五年(1392年),各鹽場改設鹽課司大使、副使。兩淮鹽區設都轉運使1人(從三品),同知1人(從四品),副使1人(從五品),判官3人(從六品),各鹽場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設巡鹽御史1人(正七品)。
《鹽商與揚州》將清代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作了詳盡考證: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置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無定品,任期一年。再設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鹽運使具體掌管食鹽運銷、征課、錢糧支兌撥解以及各地私鹽案件、緝私考核等。鹽運使的屬官有鹽運司運同(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副(鹽運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鹽運司運判,從六品)等。兩淮鹽運使下設通、泰、淮三分司和30個鹽場(後合並為23鹽場)。其中淮安分司後移至海州(今連雲港),更名為海州分司。鹽運分司的長官由鹽運司的屬官(運同、運副、運判)兼任,代鹽運司直接管轄鹽場之鹽政並負糾察之責任。各鹽場設場大使一人,執掌場課收納、產收緝私等。鹽運司的屬官還有監摯同知(正五品,負責核對鹽斤)、批驗所大使(正八品,專掌鹽引批驗)、庫大使(正八品,掌收納鹽課及其庫貯)。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為負責食鹽銷售地鹽運鹽銷管理的機構。
『柒』 清朝中期,兩淮鹽引案
清代歷史上有名「兩淮鹽引案」主角乾隆、紀曉嵐、盧見曾,還有配角劉統勛、尤拔世,最重要的角色盧見曾。
盧見曾(1690-1768)因歷任官職都有建樹,受到當朝好評,尤其治水受到雍正、乾隆的賞識。乾隆二年(1737)官至兩淮鹽運使。鹽運使是官場一大肥缺,他剛上任七個月,有人上折朝廷,兩淮鹽運歷年所積虧空白銀一萬零六十萬兩。乾隆派人追查,實有其事,將盧見曾遣回老家揚州。無事可做的盧見曾便遊山玩水,到了金山寺,問其歷史,方丈說:「金山寺歷史雖長,但沒有系統的記載,明代正德年間修過史,僅一碑,千字左右。至今沒有人修。」盧見曾說:「如此實是一大損失,如不嫌棄,我願為金山寺修志。」於是盧見曾在金山寺修《金山志》,同時修《焦山志》。
乾隆五年(1740),乾隆問起盧見曾,有人說:「盧見曾整天無事,在江南遊山玩水。」乾隆勃然大怒:「不思悔過,發配新疆。」盧見曾便發配到新疆。此時《金山志》已基本脫稿,《焦山志》還沒有完稿,便帶著腹稿去了新疆。
乾隆九年(1744),近京城一帶發大水,百官束手無策,乾隆下旨:「召盧見曾上任治水。」盧見曾上任,很快治好了水患,被重新任命為兩淮鹽運使。
乾隆為什麼重新任命盧見曾為兩淮鹽運使?這與金山寺有關。乾隆南巡到金山寺,方丈對乾隆說:「金山寺感謝盧見曾幫金山寺修志,又幫焦山修志,斷斷續續長達九年。」乾隆一聽心頭一驚:「不是說他整天遊山玩水嗎?原來在做善事呀!那些不實之詞分明在誣陷。」所以重新任命盧見曾為兩淮鹽運使。
清代高官70歲退休,而盧見曾73歲還在任上,便打報告給乾隆要求退休,乾隆同意。就在卸任前一年,完成了《金山志》《焦山志》。盧氏《金山志》記載:《金山志》於乾隆壬午(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完稿。此時盧見曾73歲。
盧見曾於乾隆二十八年(1763)卸任。卸任後由尤拔世接替。尤拔世上任發現歷年鹽政嚴重虧空。乾隆三十三年(1768),江蘇巡撫彰寶上奏朝廷查兩淮鹽運虧空。經查,乾隆十一年至三十二年共預提過淮南、淮北綱鹽、食鹽等引四百九十六萬余道,各商共提引余銀一千零九十二萬兩,歷任鹽政對此項巨款如何派引辦公及繳價備用,並不奏定章程,其「居心實不可問」。乾隆大怒下旨按律治罪,野史記載:由東閣大學士兼軍機大臣劉統勛審案,劉將此案告訴刑部右侍郎王昶,目的與其同審,王昶將此事告訴了紀曉嵐。紀曉嵐得知萬分著急,因為盧見曾與紀曉嵐有親戚關系,紀曉嵐心想:「一旦盧見曾被查出必殃及兒女,弄不好自己也受連累,怎樣讓盧見曾早知這消息呢?」於是想出一點子,寄去一封信,信封里有一包鹽、一包茶,信封上沒有一字。東西到了盧見曾手,盧見曾不解:我曾是鹽運使,難道還缺鹽、茶不成?嘴裡便說著:鹽、茶,鹽、茶。突然醒悟。於是盧見曾立即將家產全部轉移,等到朝廷來查家產,查不出財寶。結果上奏朝廷,乾隆心想:「定有人走漏風聲。」便查。紀曉嵐講出了實情,被降罪革職發配新疆長達三年。
相傳,盧見曾「先被擬斬,後被保留(屍)」。乾隆念及盧見曾修《金山志》《焦山志》數年,就保留其全屍。盧見曾於行刑前九月以古稀之年死在獄中,終年七十八歲。
這就是清代歷史上著名「兩淮鹽引案」。後人將其編成故事與和珅瓜葛一起,什麼和珅借「鹽引案」整紀曉嵐……泄露之謎就有幾種版本。試想,紀曉嵐發配烏魯木齊時和珅才完婚,怎麼與紀曉嵐、盧見曾有瓜葛呢?後人將其編成故事,不以史為據,以趣引人,成了戲說。
盧見曾在任期間出手大方,來人去客饋贈頗豐。雖為一官,非常重文,他以文會友,與很多文人有往來。相傳任兩淮鹽運使,好排場應酬,有次在虹橋與文友吟詩唱和,他作四首七言詩,要文友們依韻和詩,和詩者竟有七千多,他將其編成一部三百多卷的詩集。盧見曾鋪張浪費,揮霍無度,一擲千金,極一時之盛。後來漸漸財力不濟,加之理財不善,致使鹽稅在以往的基礎上加大了虧空。
有史書記載:盧見曾非常熱心教育,他曾為天津沒有書院而感嘆,於是捐款贊助。對家境貧寒的文人解囊相助,在清代有口皆碑。作為學者,盧見曾著《國朝山左詩抄》等十一種一百二十八卷,為後人留下了珍貴的文化遺產。
盧見曾死後三年,大學士劉統勛上書乾隆,詳陳盧見曾整修西湖水利的業績,指出揚州一些貪官和鹽商奏摺中的某些不實之詞,可以說是對盧見曾的平反。當時鹽政雖有虧空,這是歷任鹽運使「積弊所至」,盧見曾有責任,不至於死罪。
『捌』 清兩准鹽政是幾品官員
清兩准鹽政是五品官員。鹽政,全稱「巡視鹽政監督御史」,簡稱巡鹽御史、鹽政。御史為五品官,但巡鹽御史屬於欽差,身份地位比較高,是從三品的鹽運使的上司。這種現象在清代官制上也是較為特殊的。鹽政由都察院的監察御史、給事中開列上報皇帝選任。
鹽政總掌本轄區鹽務政令,是該鹽區的最高鹽務長官,下轄鹽運使及行鹽省份的鹽法道,負責巡視監督鹽務官及鹽務,審核、調整鹽價。鹽政的權力很大,有單獨的題奏權,有關鹽務政策的變更可以直接報告請示皇帝。鹽政衙門沒有屬官,只設書吏辦理公文雜務,或雇請幕賓。
(8)清朝鹽政電影完整版擴展閱讀
一、清代鹽政,承襲明末綱法,實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一稱官督商銷制。清初尚沿明代舊例,遣派巡鹽御史總理一區鹽政,後改歸各省督撫兼理;其餘鹽運使司、分司、鹽課司之設置及職掌一如明舊。
二、道光十一年,兩江總督陶澍本著欲增課必先暢銷,欲暢銷必先敵私,欲敵私必先減費,欲敵私、暢銷、增課必先廢除專商的宗旨,在淮北廢除綱法,改行「票法」。鹽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視商為利藪,商視官為護符,官商勾結,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稱「專商積弊與清代相終始」。
『玖』 鹽政的近代鹽政
二、近代鹽政
民國肇興,鹽政初無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繼續實行以專商引岸為基本特徵的官督商銷制。其時軍閥混戰,省自為政,鹽政之混亂較清末為甚。民國2年(1913),袁世凱為籌集經費消滅南方國民黨勢力,以「善後」為名,用鹽稅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舉借巨款。在簽訂的《善後借款合同》中,竟將鹽務官制訂入協約,規定在中央政府財政部下分別設置鹽務署和稽核總所。鹽務署分管產制、運銷、緝私等鹽務行政,所屬機構有產區的鹽運使司、鹽場場署和銷區的榷運局;稽核總所負責收稅、放鹽,所屬機構有產區的稽核分所和銷區的稽核處。
16年(1927)6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因稽核制度與善後借款合同相關,損失國權甚大,輿論主張取消,乃令稽核機關停止行使職權,暫由鹽務行政機關兼理收稅。18年(1929)因行政機關收稅無起色,為增加鹽稅收入,乃改訂稽核章程,修正損失國權條文,全面恢復稽核機關職權,專掌稅收,不受債約束縛,外債改由財政部負責償還。於是稅人大增,成效顯著。21年(1932)財政部為統一事權,呈經行政院核准,以鹽務稽核總所總辦兼任鹽務署署長,以各區稽核分所經理兼任鹽運使,將原有鹽務行政機關一律裁撤,所有鹽務行政及緝私各職概由稽核機關華員兼理,洋員依舊專任稽核事務。於是鹽務機關重歸統一,人員精簡,效率提高。26年(1937),復將鹽務署與稽核總所一並取消,於財政部內設鹽政司,專辦審核事宜;另設鹽務總局,直隸財政部,專辦執行鹽務事宜;各產區設鹽務管理局,管理本區鹽務行政及產、銷、稅、警事宜;各鹽場設鹽場公署,掌理場產及收稅放鹽事宜。此後鹽務機構洋員逐漸減少,至1943年不再聘任洋員。
自民初以來,海內以清光緒狀元、南通實業家張謇和鹽務署華顧問、浙江鹽務活動家景學鈐為主要代表的鹽務改革派,為興利除弊,致力改革中國鹽政,主張將鹽與工商百物同等管理,而以廢除專商引岸為旗幟,幾次掀起改革浪潮,但因鹽商勢力太大,未有結果。
民國20年(1931)5月30日,國民政府公布新《鹽法》。《鹽法》計有總則、場產、倉坨、場價、征稅、鹽務機關、附則等7章39條。開宗明義第一章規定鹽務大政方針是:「鹽就場征稅,任人民自由買賣,無論何人,不得壟斷。」在「附則」中明確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基於引商、包商、官運官銷及其他類似制度之一切法令一律廢止。」
《鹽法》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對鹽的產制、運銷、征稅、緝私等行為進行全面規范的鹽政專門法律。它的公布,在當時發生重大影響,被稱為「《約法》外第一事」,「民國史上的大事件」,標志著中國近代鹽政制度的成熟。遺憾的是:由於國民政府同舊鹽商之間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特別是18年(1929)國民政府為取得軍費和償還外債,接受了舊鹽商的「驗票」請求,在獲取巨額驗費後,發給舊鹽商「查驗引照憑證」,已經允諾讓他們「永遠照舊環運」;因此,新《鹽法》雖然公諸報端,卻遲遲未能施行,遂成一紙空文,使專商引岸的舊鹽政制度得以繼續苟延殘喘。
綜觀中華民國37年(1912—1948)中,中國鹽政經歷了商專賣、官專賣與自由貿易三個階段。依靠一些鹽務改革家不懈努力,終於廢除自明末以來綿延300餘年之久的專商引岸弊政,相繼制訂公布一系列鹽政法規,使鹽務的管理逐步走上有法可依軌道。但是,由於國民黨反動派軍閥統治的腐敗,國內戰亂頻仍,政局動盪,使依法治鹽成為不可能,鹽政實際上呈現一種紛歧而不統一、變動而不穩定的狀態。其突出弊端:一為軍閥干預鹽務,省自為政,截留鹽稅;二為稅率繁雜紛亂,稅額既高,遞增又速,加之關卡林立,重復征稅,導致鹽價增昂,民食不便。遠鄉僻壤中下之家因無力購鹽而相率淡食,或代以酸辣。
『拾』 清代進行鹽政改革的必要性
清代鹽政,承襲明末綱法,實行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一稱官督商銷制。清初尚沿明代舊例,遣派巡鹽御史總理一區鹽政,後改歸各省督撫兼理;其餘鹽運使司、分司、鹽課司之設置及職掌一如明舊。
道光十一年(1831),兩江總督陶澍本著欲增課必先暢銷,欲暢銷必先敵私,欲敵私必先減費,欲敵私、暢銷、增課必先廢除專商的宗旨,在淮北廢除綱法,改行「票法」。清末因清理財政,一度變動鹽務官制,圖謀整頓鹽務,但未採取實際步驟。於是鹽政之弊一如既往,官視商為利藪,商視官為護符,官商勾結,因循苟且,抗拒改革,直至覆亡。史稱「專商積弊與清代相終始」。
清末以來的鹽政,誠如時人所說"專商積弊,迄未革除,各省鹽務,紛亂如絲,國課民生,交受其困"。(註:此即民國鹽務改革家左樹珍之言,轉引自田秋野、周維亮:《中華鹽業史》,台灣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322頁。)鹽務的黑暗腐敗狀況,引起中國一些有識之士的擔憂和不滿,不少人研究鹽政,謀求整理之方。在清末倡導改革鹽務運動的人士中,最具影響的首推張謇,其次是景學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