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影院不讓自帶食物進場屬於霸王條款么 符合法律規定么
這個不屬於霸王條款,有明文規定的,
Ⅱ 電影院不讓外帶食品 而客人要帶怎麼辦
電影院禁止外帶食物屬於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如果說帶食物進入影響其他人觀影,那為什麼自己小賣部的就可以帶入,所以這種霸王條款,雙方沒有約定且影院單方面強制是可以投訴的,只不過現在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是這種心態鑄就不良風氣
Ⅲ 電影院禁止自帶飲料合法嗎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允許外帶食物不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花錢買了電影票,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設立的「禁止外來食品進入」規則屬於其利用壟斷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是一種「店大欺客的行為」。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電影院如果是為保證觀眾的觀影舒適度,保持影廳潔凈的環境,對觀眾攜帶的零食、飲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許帶打掃比較麻煩的瓜子,或是氣味較大的包子、榴槤、鹵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電影院為了在與其他飲品店的競爭中取勝,禁止觀眾自帶飲料,只允許觀眾攜帶從電影院購買的高價飲料。這種拿觀眾作為商業競爭道具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霸王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觀眾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從法律角度說,觀眾作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在哪裡購買飲料是消費者的權利,電影院不能橫加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Ⅳ 電影院不讓帶零食算是侵權么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讓帶零食算是侵權。消費者有權自帶食品到影院觀看電影。根據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示等,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如遇此情況,當事人應保存好當天的電影票和有關影院電子屏幕關於禁止外帶食品的相關證據,到所在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
Ⅳ 誰給了電影院禁外帶食品的權力
在電影院售票給觀眾時,雙方並沒有約定進電影院不能自帶食品,因而從法律上講,電影院拒絕觀眾自帶食品,為其單方面的意願表達,屬於「霸王條款」。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餐飲行業「包廂設置最低消費、禁帶酒水」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如發現,有權對其進行起訴。依此為標准和參照,電影院「謝絕外帶食品」的做法,應該同樣為法律所不容。
電影院如此做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食品安全的需要」,而是強制消費自售食品而獲取高額利潤。如果說禁帶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干擾別人,那麼何以自售的又能帶進去呢?
問題是,在倡導消費保護和維權的當下,這些本應成為歷史的「霸王條款」,何以依然橫行無忌?
論其因,一方面在於法律未能進行明確的界定,尤其是司法解釋沒有完全涉及。如同餐飲行業「包廂設置最低消費、禁帶酒水」一樣,成為行業潛規則已然多年,然而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卻姍姍來遲;即便出台了某個領域的司法解釋,卻因為沒有更廣泛的內容涵蓋和參照原則,使得電影院禁帶食品之類的行為,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公眾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還缺乏關鍵的支撐依據。
另一方面,無論是行政處罰,民事賠償都存在缺陷,沒有常態化的監管措施和有效的維權通道,導致維權的成本過高而讓消費者大多選擇放棄。正是基於此,以影院為代表的企業一方才有恃無恐,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也毫不在乎。
這種狀況並不鮮見,甚至成為一種普遍性現象,以至於尾大不掉難以根治。套用民間一句話,不是違法者的勢力太過強大,而是監管者太過弱小。「霸王條款」多年久治不絕,既是對法治水平的現實檢驗,也是對治理能力的真實測試,這說明我們的公共管理和市場規范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要讓霸王條款消失,消費者權利得到尊重與保護,商業道德並不靠譜。提高消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固然重要,但增加違法行為的成本,以此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更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義。目前在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上都明顯偏軟,消費者面對「禁帶食品入內」的霸王條款後,要麼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支援,雖然在協調下可能讓對方讓步,然而一番折騰也會讓人心力憔悴,因此,迫切需要通過法律確定更為明確的懲戒措施。
Ⅵ 電影院不允許外帶食物是否合法
不合法,電影院就應該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和環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設立的「禁止外來食品進入」規則屬於其利用壟斷地位而設立的霸王條款,是一種「店大欺客的行為」。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其實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Ⅶ 電影院不讓帶外食合法么
法律分析:電影院不讓帶外食不合法,屬於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Ⅷ 電影院強制觀眾不能自帶食品入場,違法不
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投訴電影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這種額外強加給一方義務的做法在法律上應是無效的。
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進行投訴。
Ⅸ 國家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說電影院不準帶東西去吃的嗎
都是潛規則,實際上她這樣屬於侵權行為,不過最好不要帶一些味道大的,有殼什麼的,像漢堡瓜子什麼的,吃的時候也影響不好。
Ⅹ 可以帶外面買的食物進去電影院么
可以帶外面買的食物進去電影院。
如果影院規定不讓觀眾自帶食品,而其自營的食品卻可以帶進去的情況下,很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屬於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況。
在倡導人性自由、保護消費的當下,影院的這種做法多少顯得有點不合時宜。特別是那種以維護影院環境為由,不允許觀眾自帶,影院卻在自己內部經營各種食品的行為,不但是一種典型的霸王條款,而且還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10)電影院不讓帶零食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拒絕外帶食品,電影院有兩個層面的考量:
1、為顧客看電影創造舒適的環境。如果允許外帶食品,這個喝啤酒,那個啃鴨梨,這個嗑瓜子,那個砸核桃,不光氣味難聞,還影響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隱患,降低看電影的舒適程度。
2、電影院特殊的經營方式所致。現在,電影票價比較親民,在三五十元浮動,促銷時低至十幾元,薄利多銷吸引更多顧客。為多掙錢,除了影片提成,電影院還會挖掘潛力,於是誕生了捆綁銷售的商業策略。
即用低價電影票吸引客流,他們中的一部分肯定會主動購買爆米花、可樂等商品,影院用這部分錢來彌補電影本身銷售的不足。顧客看了低價電影,影院掙了足夠的錢,可以說是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