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東京條約的內容
蒙特利爾公約的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范體系。
在蒙特利爾公約以前,國際上已經存在若干個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賠償的規則,具體包括:
1.1929年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我國於1958年批准該公約;
2.1955年在海牙簽訂的《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我國於1975年批准該議定書。
3.1961年在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立約承運人所作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簡稱瓜達拉哈拉公約。
4.1971年在瓜地馬拉城簽訂的《修訂經海牙議定書修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瓜地馬拉城協議書。
5.1975年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第1、2、3、4號《關於修改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附加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第幾號議定書。
Ⅱ 東京條約簽訂的背景
1)《東京條約》簽訂於1963年,公約規定,在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行為為非法干擾、控制或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以及危害機上良好紀律的行為都是公約制止的行為;(2)飛機登記國有權對發生在機內的上述行為行使管轄權;
(3)如飛機降落地國拒絕對罪犯行使管轄權,該國可將他送回其本國
Ⅲ 東京條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協議書對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1.1963年9月14日訂於東京,於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該公約於1979年2月12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國際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避免產生刑事管轄權的漏洞或空白。為此,公約從立法管轄和司法管轄兩方面對航空器上的犯罪進行了規定。
2.1970年12月16日訂於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該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對我國生效。《東京公約》雖然對劫持航空器的問題也作了一些規定,如該公約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如航空器內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了干擾、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將犯此類行為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控制」。但是,這個規定不夠明確,沒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構成犯罪,更沒有制定具體的懲罰規則,因而在後來60年代末劫機浪潮蔓延到世界范圍時,國際社會普遍感到《東京公約》的明顯不足,認為有必要專門針對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制定一個新的國際公約。於是,在國際民航組織的指定下,1969年成立了准備起草新的法律文件的專門小組,1970年3月在國際民航組織本部所在地蒙特利爾召開的法律委員會第17次會議上,擬出了新公約即《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草案,同年12月,在海牙外交會議上經修改後獲得通過。
3.1971年9月23訂於蒙特利爾,1973年1月26日生效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本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對我國生效。由於《海牙公約》只專門針對空中劫持的犯罪行為,而實際上還有一些危害國際民用航空的嚴重犯罪行為尚未規定進去,因此,處理此類犯罪就沒有國際刑法的依據。就在國際民航組織正在草擬《海牙公約》時,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發生了兩起犯罪分子向飛機秘密放置炸彈引起空中爆炸事件。這使得國際社會進一步意識到只有一個《海牙公約》還不足以有效地懲治各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還需要制定一個內容更廣的國際公約。因此,1970年9月,在倫敦召開了國際民航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8次會議,擬出了公約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爾外交會議上,產生了《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4.1988年2月24日訂於蒙特利爾,1989年8月6日生效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該議定書於1989年8月6日對我國生效。1971年9月23日簽訂的《蒙特利爾公約》雖然較之《海牙公約》,擴大了罪行范圍,使其包括「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針對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針對航空設備的罪行。但該公約沒能將犯罪分子危害機場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進去。如1973年8月,在希臘雅典機場,正當旅客排隊經過安檢而登機過程中,兩名恐怖分子投擲手榴彈,當場炸死5人、炸傷55人。為了彌補這個缺陷,1988年2月24日,國際社會又在蒙特利爾簽訂了《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將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暴力行為宣布為一種國際犯罪。
Ⅳ 東京條約 蒙特利爾公約 海牙公約的內容是什麼
東京條約(又稱東京公約):
1963年9月14日訂於東京,於1969年12月4日生效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
該公約於1979年2月12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國際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問題,避免產生刑事管轄權的漏洞或空白。為此,公約從立法管轄和司法管轄兩方面對航空器上的犯罪進行了規定。
蒙特利爾公約:
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范體系。
蒙特利爾公約共有7章57條。國際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和貨物損失、以及由於延誤造成旅客、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海牙公約:
主要內容是:
①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或其共犯,從事或企圖從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即為犯罪。
②締約國應對上述罪行給予嚴厲處罰,並將其看作是一種可引渡的罪行。
③締約國遇下列情形應對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轄權。
罪行是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發生的。在其內發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該國著陸時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罪行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的,而租機人在該國有主要營業地點,或無主要營業地點而有永久住所。
締約國在其境內發現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將此人引渡,應即將此案提交主管當局以便起訴。
在已發生或行將發生上述罪行時,締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控制,對旅客和機組繼續其旅行盡速提供方便,並將航空器和所載貨物不遲延地交還給合法的所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書,並聲明保留第12條第1款。同年10月10日對中國生效。
Ⅳ 簡述東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國際法試題
《東京公約》,全稱《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年9月14日簽訂於東京,已有137個國家參加,我國於1978年加入。
《東京公約》是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
Ⅵ 東京條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蒙特利爾公約的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范體系。
在蒙特利爾公約以前,國際上已經存在若干個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賠償的規則,具體包括:
1.1929年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我國於1958年批准該公約;
2.1955年在海牙簽訂的《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我國於1975年批准該議定書。
3.1961年在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立約承運人所作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簡稱瓜達拉哈拉公約。
4.1971年在瓜地馬拉城簽訂的《修訂經海牙議定書修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瓜地馬拉城協議書。
5.1975年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第1、2、3、4號《關於修改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附加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第幾號議定書。
上述第二至第五項協議都是對華沙公約的修訂,因此上述五項文件被統稱為華沙公約文件。
隨著歷史的發展,華沙公約中的某些規定已顯陳舊,而且相關修訂文件數量較多。為了使華沙公約及其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爾公約,並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航空法大會上由參加國簽署。中國和其他51個國家在該大會上簽署了該項公約。
國際飛行呵 加加加加加分.. 謝了
Ⅶ 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空飛行。
(3)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准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
(4)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
(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6)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約」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
Ⅷ 《東京條約》簽訂於哪一年反映了中國社會性質有何變化
《南京條約》簽訂於1840年反映了中國社會性質有何變化
《南京條約》是資本主義列強強迫中國政府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使中國社會性質開始發生【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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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簡述東京條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東京公約》,全稱《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年9月14日簽訂於東京,已有137個國家參加,我國於1978年加入。《東京公約》是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