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合法吗
法律分析: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物不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电影院如果是为保证观众的观影舒适度,保持影厅洁净的环境,对观众携带的零食、饮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带打扫比较麻烦的瓜子,或是气味较大的包子、榴莲、卤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电影院为了在与其他饮品店的竞争中取胜,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只允许观众携带从电影院购买的高价饮料。这种拿观众作为商业竞争道具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从法律角度说,观众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在哪里购买饮料是消费者的权利,电影院不能横加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⑵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的做法,是否合理
当然不合理,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其实特别能理解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所以很多影院的生意都不景气,影院售卖的可乐,爆米花等等产品销售量都特别不好,所以影院方面希望客户可以买影院出售的产品。但是客户买什么产品是客户的自由,怎么能不允许客户携带饮料进入影院呢?这样会对影院有非常不好的影响的。
他们这种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面对这种事情一定不要妥协,如果妥协的话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很多时候大家在看电影的时候都会想着算了算了,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是往往看完电影回家之后想起这件事儿会越想越气。所以如果感觉到不满,就勇敢的说出来吧。
⑶ 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物是否合法
不合法,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⑷ 影院不能带饮料算霸王条款吗
一般在电影院外面就已经公示了不能私自带饮料进去,如果说自己看到了的话就应当遵守,如果强制性带饮料进去的话电影院可以追究一切责任,这个并不是属于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⑸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是霸王条款吗
影院禁止自带饮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投诉。
早在2015年,有媒体报道称,南京一名女士带着薯条和汉堡去看电影,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外带食品不能带入。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其规定不合理。
律师认为,影院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此前,2015年3月,据新华网报道,记者曾就此事走访呼和浩特多家影院,并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当时,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5)电影院禁止携带饮料犯法吗扩展阅读
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投诉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伟表示,消费者花钱买了电影票,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张志伟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张志伟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