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电影本身就已经产生了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我们国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中确定了十七项关于专利的保护。从互联网上歌曲可能本身不会受到侵权行为。但是传播者是属于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详见著作权法第十条。电影作品如果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再次展现电影作品的依然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本身可能不会涉及侵权行为,但是如果进行传播就会涉及到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的权利,计算机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 导致网络音乐版权纠纷的几点原因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那么,导致网络音乐版权纠纷的原因是什么呢?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一、网络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没有形成。前几年,各网络音乐平台经历了从没有唱片公司的授权到十家左右获得非独家的授权的过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乐平台以获得唱片公司的独家授权的方式,纷纷跑马圈地抢占音乐资源,导致诉讼不断、纷争不止,也使音乐版权价格飙升,至今没有一家音乐平台盈利。在国际上,网络音乐平台获得授权模式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苹果公司等,但在中国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二、网络音乐平台仍缺乏好的商业模式。可能有人说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如果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不能盈利,这些平台不可能持续向版权方购买版权,也谈不上保护音乐版权。关于商业模式,有些人认为就是向用户收费的模式,其实好的商业模式不完全等同于收费模式,各音乐平台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并结合优质资源开发独特的、个性化的产品,用好的产品吸引用户,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向用户收费只是多种商业模式之一。三、广大网民版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从我做起,自觉做到不买盗版、不用盗版,为正版音乐付费。如果网络音乐平台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再加上网民版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相信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状况会发生根本性好转。
3. 关于音乐版权的问题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 表演权、复制权、 广播权、 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 署名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4. 关于音乐和电影版权的问题!
我来回答你 找的好辛苦 `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
第二百一十咛?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5. 关于网络大电影和网络剧里使用的音乐的版权问题
达到一定影响力后背发现是可能会被起诉。没被发现怎么起诉你。但是正规的大电影都会优先购买使用版权的。
6. 音乐软件公司如何解决MV和音乐的版权问题。
是的,必须为MV的版权付费。
qq音乐等大站购买版权(包括MV等),一般都是打包购买,作品版权方也一般是采取打包卖的方式。另一方面,qq音乐是流量大户,很多MV是通过其进行宣传推广。这样,版权方和qq音乐之间,就是相互博弈的利害关系,这个关系你应该懂的。
如果你自己想弄个软件播放MV,首先确实应该解决版权问题,如果不解决,很容易引起版权纠纷,不解决版权问题很难做大。客观上,解决版权问题本身就是个麻烦事。音频形式的音乐,你可以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V你应该联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看看他们有没有解决你版权问题更好的办法。
7. 关于影视片是的音乐版权问题,谁来说一下
中国就是这样。像这种情况,在国外,原创音乐人可以在家就能受到很多版税,而中国不是。
8. 我想在我的微电影中使用歌剧音乐,会遇到版权问题吗
片子只在网上上传,如果使用的是未过保护期的音乐作品,那么就可能会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会涉及版权问题。你说到的情况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当中的合理使用,但可以理解为现行著作权法当中的法定许可使用,即不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现实情况是,如果你拍的微电影不火,那么著作权人基本不会找上门来,但如果火了,尤其是获得了一定经济利益,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那么著作权人可能就会找上门来。
9. 影视作品中用别人的音乐做背景,要不要付版权费
需要,音乐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9)音乐电影版权麻烦扩展阅读
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一部分是参与故事情节的有声源音乐,在画面中可以找到发声体,或与故事的叙述内容相吻合;另一部分是非参与故事情节的无声源音乐,主要起渲染情绪,突出主题,刻画人物的作用。
在影视作品中,影视音乐不是自成系统、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一个组成元素,为影片主题、人物、情节的塑造和发展服务的。因此, 影视音乐不能以自旁逻样的完整演绎, 复杂的配琴和强烈的音响去与画面争夺砚众, 而应不引人注目然而强有力的方式支持画面,正如美国电影理论家林格伦所说“ 最好的电影音乐是听不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