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心有餘溫尚可暖秋讀後感600字
《心有餘溫,尚可暖秋》是著名散文家朱成玉2016年的最新一部力作,全書分為七輯,收錄一百餘篇暖心美文。生活中的幸福、遺憾、希望、失去,發人深省的和催人淚下的,都被作者用心地記錄下來。那淡雅唯美如行雲流水般的精緻語言,在描摹一個個溫暖世相時,不動聲色地闡述著深刻的哲理,讓人不知不覺的沉入其中,在安然喜悅中澄澈明亮起來。
2. 以共青團員的立場寫暖秋觀後感,該怎麼寫
沒看過暖秋,但網上看看影評,自己總結就好了
3. 暖秋13~30集劇情介紹
《暖秋》劇情簡介:
1980年某小鎮,馬心月盼望著男朋友趙身心健康的回歸。可她接到的是趙身心健康從戰地郵來的絕命詩信和她的半張相片,而馬新月早已有小孩。馬新月頑強地將小孩撫養成長。一轉眼二十五年過去,趙身心健康回家了,他解除了任何的謎面。
當初在決斗中,營長為了更好地掩體他奉獻了性命。當他到營長家送的遺物時,卻見到營長的戀人偏癱在床,身旁平躺著呀呀學語女寶寶。因此他作出了一個給馬新月產生二十五年痛苦的決策。
《暖秋》是由王振宏電影導演,翟萬臣、郝洋、徐囡楠等出演的我國大陸電視劇,共30集,於2010年開播。
《暖秋》持續了《暖春》的製作設計風格,電影導演王振宏覺得,漂亮的基本因素是感動故事自身,《暖秋》並並不是《暖春》的續篇,反而是一樣地以致深、摯愛、至確實感情來觸動觀眾們,一樣將我國儒家文化融進到大愛無疆當中的苦命勵志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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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反腐敗的電影除了《生死抉擇》還有哪些
13.根據領導壽命周期理論,適用於下屬低成熟度的情況,由領導者告訴下屬應該干什麼...20.目前,有關反腐敗題材的電影《生死抉擇》引起轟動。各個單位的組織或宣傳部門...
6. 關於權利的論文
《「權利」一詞在近代中國的跨語際實踐》
劉小妹
來源:中國法學網
【關 鍵 詞】「rights」 權利 民直
【作者簡介】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近代中國的權利觀念與西方原生的權利觀念相去天壤,這是不爭的事實。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站在什麼立場、用什麼方式去解讀這種「差異」,以及我們如何去認識「差異」的歷史意義。
在方法論意義上,筆者希望對中國近代權利觀念形成的研習,盡可能做到摒棄「西方中心觀-中國中心觀」或「傳統-現代」的範式[1],力圖從具體的「語境」[2]出發,進行客觀的解讀。即便客觀解讀,也有不同的角度。筆者曾經在《中國近代憲政理論的特質研究》一書中,對中國近代民權、自由和權利觀念的發生及特點進行過初步的考察,那時的關注角度偏向於對「差異」本身的解讀,即對差異產生的歷史語境以及差異的具體內容的認識。本文擬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著力轉向對權利發生的「歷史意義」的解讀。准確的說,是對「差異」的歷史意義的解讀。這是受到劉禾(Lydia H. Liu)《跨語際實踐》一書的啟發。因為,無論是過分地強調「差異性」,還是極力地堅守「中國性」,按照海外後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漢學家周蕾(Rey Chow)的觀點,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種變相的形式重復了它所摒棄的西方的「霸權」色彩,[3]因為它都暗含著以西方為參照系,或者視西方為權威性典則。因此,只要著力強調呈現「差異」,那麼無論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對中西進行好與壞、優與劣、先進與落後、傳統與現代之類的價值判斷,閱讀的受眾仍然很容易在差異與優劣之間建立想像的關聯。所以,本文擬將研究的重心置於對差異的歷史意義的解讀。即將「不同語言在翻譯活動和跨語際的實踐中發生的交往」視為歷史進程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並以此解讀權利翻譯和權利觀念形成過程中的「自身歷史的話語空間」。[4]
一、對「right」的翻譯
「語言問題在中國的現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國現代史的研究必須考慮到跨語際實踐的歷史」。[5]由是,本文對中國近代權利觀念的考察便始於對西文「rights」的翻譯及選擇過程。
(一)《萬國公法》對「right」的翻譯:權利
近代政治法律詞彙大都是假日文而譯,而恰恰「權利」這一重要的法律術語是直接從古代漢語翻譯來的。首次用「權利」一詞對譯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主譯的《萬國公法》,這已為學界取得共識。[6]然而,丁韙良本人在1862年翻譯《萬國公法》的過程中,曾對「right」 這個詞的譯法有過長久的困惑,並直言以「權利」對譯「right」僅是權宜之計:
公法既別為一科,則應有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內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內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份;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雲雲。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
此處一個「不得已而用之」 體現了丁韙良內心的真實感受,因為他和他的翻譯團隊都熟諳古漢語,深知「權利」一詞難以准確地傳達出西文「right」一詞的精神意蘊。如此,要貼切理解丁韙良對「right」的翻譯,我們有必要對西方及古漢語中「權利」一詞的具體含義作些簡要探究。
根據列奧?施特勞斯的考察,西方的權利觀念經由了一個從「自然權利」向「人的權利」、從「道德權利」向「法律權利」的轉化過程,[8]因此權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個層面的意義:第一個層面是自然正當性,即在道德和價值領域,權利被等同於「正義」和「善」;第二個層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個人相對於國傢具有優先性;第三個層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關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訴求受到國家的保護。
從詞源學上看,古漢語中「權利」一詞是個合成詞。「權」 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秤、秤錘,標准、尺度,權衡、衡量,[9]這是基本字義;其二是通權達變,即與「經」相對的「權」。[10]「利」是一個與「義」相對的范疇,指利益、收益、好處等。在儒家的「經權」之別和「義利」之辨中,雖然並不全然否定「權」和「利」,但在價值評價上確乎是重「經」而輕「權」、重「義」而輕「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的道德設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評價上喪失了正當性理據。[11]合成詞「權利」 在先秦經典文獻中的使用頻率並不高,但依然牢固確立了「權勢與貨財」的基本含義。[12]秦漢以降,「權利」一詞在經典性文獻中已是隨處可見了,其基本含義卻是沿襲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記》中數次使用「權利」一詞,其基本含義均為權勢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權利」 的基本含義「權勢」」、「威勢」」、「貨財」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評價上均含有貶義,帶有較強烈的否定性意味,這在體現漢政治統治理念發展方向的重要典籍《鹽鐵論》中表現得十分明顯。[14]
可見,無論是單詞「權」、「利」,還是合成詞「權利」, 在以儒家思想為主流的傳統文化中,都是在與儒家道德理想相對立的語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當性」的意義。這與西方啟蒙運動以來,在道德語境中產生的權利觀念可謂大異其趣。熟知西方憲政文化精義,對古漢語亦造意非淺的丁韙良深刻地意識到了這一中西差異的不可化約性,無奈之下他做了一個智慧的取捨:即將權利的道德正當性打包封存,以便盡量將《萬國公法》中的「權利」一詞置於法律的層面。
綜上,《萬國公法》用代表權力和利益的「權利」來翻譯「right」的法律意義,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當」這樣的意思外,基本上表達了合法的正當權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層面上,中國傳統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倫理作為正當權力和利益的基礎,這與近代西方對權利的理解相別甚遠。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當性,正是嚴復所難以舍棄的。
(二)嚴復對「rights」的翻譯:民直
雖然丁韙良本人對「權利」這一翻譯並不十分滿意,並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說明,但現實中,隨著《萬國公法》的流行,「權利」一詞亦廣為人們接受。直至20世紀初的嚴復,他重遇了丁韙良翻譯「right」時的困惑與無奈,並對「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當性難以割捨。
由於《萬國公法》對「權利」的翻譯影響甚遠,嚴復早年在翻譯《天演論》時,雖然感到這種翻譯是有問題的,但依然沿用了「權利」 一詞表達英文中rights。此後,在 翻譯《群己權界論》時,嚴復再度思考「rights」的譯法,並專門致信與時人梁啟超探討:
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讀政理諸書時,即苦此字無譯,強譯「權利」二字,是以霸譯王,於理想為害不細。後因偶披讀《漢書》,遇「朱虛侯忿劉氏不得職」一語,恍然知此職字,即rights的譯。然苦其名義與ty相混,難以通用,即亦置之。後又讀高郵《經義述聞》,見其解《毛詩》「爰得我直」一語,謂直當讀職…… 乃信前譯之不誤,而以直字翻rights,為鐵案不可動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幾何直線謂之right line,直角謂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義正同。此以直而通職,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應享,可謂天經地義,至正大中,豈若權利之近於力征經營,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諸名詞,謂與生俱來應得之民直可,謂與生俱來應享之權利不可。[16]
在嚴復看來,西方rights是一個復合概念,其中包括作為底層意義或深層結構的「直」、「宜」的因素,即「正義」;同時這一概念也包括表層性的顯在意義,這就是古漢語「權利」一詞所傳達的內涵。兩層含義中前者是基礎性的因而是制約性的,是「體」;後者是受制約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於「體-用」的分析結構,對rights的翻譯應首要表達「正當」的含義,而中文中「權利」這個詞中,無論「權」還是「利」均無「正當」這種價值判斷。經過反復求索,嚴復終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當」之謂,便決意將rights譯為「民直」或「天直」,並在密爾On Liberty的譯本《群己權界論》中,在不同場合分別將rights 譯為「民直」、「天直」和「權利」,以准確表達英文rights的復雜內涵 。[18]
二、對「權利」一詞的接納
丁韙良和嚴復對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確,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兩層含義中,在所謂體用之間,基於兩難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捨。前者出於對現實的考量,舍棄了right的「體」,即道德正當性,故而以「權利」之「用」表達法律意義上的權益;後者基於對學理的真誠,回歸了right的深層結構,即正義、正當、善,是而以「民直」之「體」為right的基本含義,輔之以「權利」之「用」表達right的復雜內涵。
惜乎「民直」這個譯法並沒有傳播開來,在歷史的長河中終於被「權利」的譯法所淘汰。單純從學理上來說,嚴復對rights的翻譯應該是更為准確,但為什麼中國人還是選擇用「權利」來代表rights呢?
要說嚴復近乎語義學的翻譯在實踐中未被選擇,是因為眾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義,怕是不妥。[19]在中國的近代,引領輿論的知識分子,都是「開眼看世界」的飽經之士,對中西兩造都有相當的智識,對right含義的理解也是豐富而精準的。舉如,嚴復寫信與之討論rights翻譯問題的對象梁啟超,他在嚴復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開始《新民說》的寫作。[20]正是在《新民說》里,梁啟超至少存在三種不同的理解權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義上的權利、競爭所得的權利和良知意義上的權利,這三種思路預示著三種不同的權利現代性觀念,即自主性的權利現代性、競爭性的權利現代性、良知性的權利現代性。[21]梁啟超對「權利」三種含義的交織使用,說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無疑也能理解嚴復「民直」之意,但是他沒有採納嚴復的意見,依然選擇了「權利」一詞。為什麼呢?
將代表正義、正確、應當、適宜等等含義的Rights以帶有強力、強制、權勢等等含義的權利來翻譯,確實造成極不妥當的混淆。因此,在嚴復和梁啟超之後,對「權利」的檢討也一直存在著。如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清史專家孟森在《獨立評論》上發表一篇論《士大夫》的文章,極言「權」與「利」合成一詞之害,他說:「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權字冠其上,而導人以爭」,則「上下交爭利而國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的儒家經典已經給「權利」兩字賦予了無法逃脫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義。在中西之間,被權利的道德性問題糾纏的,還有與嚴復共稱中國自由主義兩代領袖的胡適,他在一再對「權利」進行闡釋後,不僅得出一個與嚴復相當近似的結論:「其實『權利』的本意只是一個人所應有,其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義權』」;[22]而且還和嚴復一樣在儒家典籍中對這種「義權」的觀念進行了引證。
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斷是正確的——即從丁韙良到以嚴復、梁啟超、胡適等為代表的近代中國知識分子,不僅准確理解了right的含義及其道德性語境,而且對「權利」的中西之別體悟甚深,對民直、義權等概念亦進行過嚴格的考辨和審慎的思考,對「權利」一詞所造成的極不妥當的混淆也有深刻檢討——那麼,對「權利」一詞的集體性地選擇原因何在?意義何在?
三、對「權利」涵義的重構
中國近代對「權利」的選擇原因很復雜,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雜纏繞其間。因此,它遠不是一個翻譯用詞的問題,也不單是對西方權利理念的截取、誤讀或選擇性吸收問題。「權利」在中國近代的發生有著其深刻的歷史語境和艱巨的時代使命。因此,本文無意考究中國近代知識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權利哲學,而是將研究的重點置於分析中國近代知識分子是如何通過「操縱」權利這一西方話語來構建他們關於現代民族國家的理論、「權利」怎樣作為一種話語策略參與了中國近代民族國家理論的創造,以及「權利」如何在被翻譯、引述、重復、爭論,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過程中,取得其特定的歷史意義?[23]簡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國近代知識分子對權利的「誤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構。而且,這樣的重構體現了中國近代權利話語的歷史意義和時代特質。
近代的中國內憂外患,那些致力於革弊圖新的知識分子在精神上是極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圖存的時代主題也賦予了這些知識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擔當。這樣的歷史舞台,這樣的時代責任,使他們在接觸西方的權利概念和權利哲學時,不得不在個人與國家關系、「體用」範式以及契約論與進化論、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政治哲學三個層面對其進行「操縱」式的轉化。
(一)個人與國家關系
權利觀念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近代中國,都是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中生發並被理解、接受的。眾所周知,西方的權利觀念源起於「個人主義」政治哲學對公民與國家關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驗的「自然權利」觀念。同時,權利成為個人對抗國家的陣地。但是,對於近代中國,雖然時代主題也是「對抗」[24],但對抗的雙方不是個人與國家,而是中國與西方。在以國家為整體對抗西方的語境下,民族觀被嵌進了自我觀,自我觀被嵌進了民族意識,即個人與國家之間是「黏結關系」,而非對抗關系。[25]
個人與國家之間「覆巢之下無完卵」的黏結關系,使得近代中國對西方的權利觀念進行了兩個層面的轉換。
第一個層面是權利主體從個人向國家的轉換。權利在中國古漢語中意為「權勢和財貨」,而這正是民族中國欲在世界民族之林獲得獨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須對權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當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層涵義進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權利的「自然正當性」涵義。原因很直白:自然正當性是西方基於自然法傳統而對自然狀態和天賦人權的一種理論預設,是先驗的;但是,在近代中國把權利的主體置於國家之上後,在殖民與被殖民的現實威逼下,正在喪失家園的我們,不可能認為國家之間存在什麼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恰恰相反,在這個優勝劣汰的人世間,國家的權利要靠我們每個國民為之奮斗和爭取,絕非什麼天賦的、自然正當的。
其次,是對「人的自主性」涵義進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體范圍。對此,金觀濤、劉青峰有過分析:
法律意義下的權利只要沒有進一步賦予道德含義,從合法正當的權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種范圍內權力和利益的擁有者的自主性為正當的理念。例如一個國家享有國際法給與的正當權力與利益,這也意味著它在有關領域中有自主之權。
由於「權利」在中文中原有意義是權力和利益,晚清中國知識階層是從維護國家權力和利益角度意識到國家和群體的自主性為正當。這是用「權利」翻譯「rights」的原因。[26]
因此,在近代中國享有自主性權利的主體不惟是個人,還有國家和人民。與之對應,權利概念亦衍生出國權、民權和個人權利三個概念。[27]
最後,是對「利益的合法性」涵義的消解。雖然,中國人最早接觸的便是丁韙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概念,但是在「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規則下,國家作為權利的主體其利益是「爭」來的,而非法律賦予的。而這一「爭」字又恰合「權利」在古代中國所固有的本土化涵義。
第二個層面是將權利中「人的自主性」涵義置於民族國家理論框架之下,即手段與目的的轉換。近代中國知識分子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權利中自然正當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層涵義,但是這里的個人權利只是把個人從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傳統關系中「解放」出來的手段,目的是使國家獲得對個人的直接、無中介的所有權。毋庸贅述,這與西方以保障個人權利為目的的政治設計相別天壤。
當然,筆者並不否認金觀濤、劉青峰在《近代中國「權利」觀念的意義演變》一文中對權利的「個人自主性」涵義的考證結果,也不否認中國近代知識分子中存在著對國家及民族主義話語即將被利用來控制個人的焦慮,[28]但是在救亡圖存的時代使命下,這些知識分子歸根結底都是民族主義者。因此,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始終被置於個人與國家的價值等級關系中,即「小我」與「大我」[29]的價值位階中:
在個人被視之為小,國家被視之為大的情況下,從個人角度對國家所進行的批評不可能超越一個語言已經事先命名並規定好的等級關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賦予國家一種成熟的、主體性的形象,使它在話語層面上取代「小己」作為權利的代理和運作場地。的確,在「小己」和「大己」成為個人與國家的同義詞之前,個人已更加緊密地與民族國家聯系在一起,國家由此對個人擁有更加絕對的佔有權。[30]
可見,西方的權利觀念是把人從上帝那裡解放出來,獲得自主性;近代中國的權利觀念是把人從家庭的、宗族的傳統關系中解放出來,再把人交給國家,以幫助國家「爭」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個人與國家的黏合關系下,權利的主體和內涵經過上述兩層轉換,國家的權利、個人的權利、正當性的權利、自主性的權利、利益性的權利交織組合,造成了中國近代文獻中權利一詞涵義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過對權利主體與權利內涵的交錯搭配,通過在國家權利與個人權利內涵之間的遊走,知識分子群體為民族中國編織了一條走向現代化的可行之路:賦予個人以自主性,以便將他們從傳統關系中解放出了;賦予個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權利,並鼓勵他們「爭」各自所應得之利益,以便國家集結個人之力量、個人之利益謀求獨立與富強。
(二)社會契約論與進化論、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政治哲學
西方的憲政與權利理念深深地植根於其社會契約論和個人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土壤之中,因此,這些先驗的自然權利,是人之為人與生俱有的,國家(政府)就是為保護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構建的。但是,這樣的預設和邏輯都不符合近代中國的國情。
在近代中國,沒有社會契約、也沒有天賦人權,有的是與西方暴力遭遇後的國弱民辱。國家都風雨飄搖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沒有保障又何談財產與尊嚴。顯然,中華民族的權利、中國人民的權利都不可由「天」賦予,而只能靠我們自己去「爭」取。因此,嚴復作為引入西學的一代先師,他放棄了洛克,也沒有眷戀於盧梭,而是將幾乎全部的認同置於穆勒、斯密的功利主義以及斯賓塞、赫胥黎的社會進化論。因為,無論是功利主義還是社會進化論,在關注個人利益的同時,都對「公眾幸福」保留著一份關懷,嚴復只需富含深義地將斯密等人對「公眾幸福」的關懷,轉移到自己魂牽夢縈的國家力量的關心和考慮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來的個人能力達到集體的目的。同時,嚴復也很關心對利益一致的觀念的培育,他以「一國猶如一身」的比喻說明了整合自我利益與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認為甲午戰敗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不能做到「擊其頭,則四肢皆應;刺其腹,則舉體知亡」,[31]相反,將保衛國家的重擔落在了「北洋一隅」。
既然嚴復認同功利主義和進化論的政治哲學思想,又認識到了整合自我利益與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將個人自由視為「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一劑良葯。這樣的嚴復,是如何從《天演論》到《群己權界論》,萌生了對rights從「權利」到「民直」的轉變?我想是出於兩本著作的題域限定以及嚴復本人對學術的尊重。《天演論》涉及到「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自然法則之下,國家如何於競爭中生存的問題,雖然他在此也不滿「權利」的譯法,但是在民族國家的題域下,缺乏與西方個人權利的對比平台,因此他暫時擱置這個翻譯問題。《群己權界論》則不同,它討論的是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這個題域與西方權利觀念中個人與國家關系是比較貼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國家問題時,嚴復得以將自己的翻譯更多地置於純學術的考慮,也就有了「民直」的譯法。嚴復如果先翻譯《群己權界論》,或許他在《天演論》中也不得不放棄「民直」。
綜上,出於對進化論和功利主義政治哲學的選擇和推介,嚴復及其同時代人的權利觀念具備了兩個特點。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國家問題,就必需對西方權利的原生涵義有所取捨和改造。二是,中國及中國人的權利都不是天賦的,而是在優勝劣汰的法則下競爭來的,即梁啟超《新民說》中所謂的「競爭性的權利」。當然,這里的「爭」不是「上下交爭利而國危矣」,而必須將爭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統於國家。
(三)「體用」範式
「體」、「用」是朱熹哲學中的一對范疇,體是本質,用為功用,一事有體即有用,體用不二。內在本體與外在功用是相互聯系的,只要體真正存在,那麼功用就會自然而又必然地顯現出來。然而,近代以來,「體用」范疇表達的不再是形而上學上的本質與功用的關系,而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它關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運用於社會的有效性、有用性。
「權利」正是在這一「體用」范疇下,從西方移植過來「用」以培育民族國家之「體」的。而嚴復對rights的翻譯,一方面重視了rights的「體」、「用」之辨,即「直」(正義)視為rights的「體」,將「權利」視為rights的「用」,並強調作為底層意義或深層結構的「直」相對於古漢語「權利」涵義所具有的基礎性和制約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視了「中體西用」的體用大背景。其實,在近代中國對權利的移植過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構建適合中國之體的用,而不是尋求什麼是西方的權利之體。因此,對於嚴復所找到的西方權利之體「直」,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它是否正確表達了西方權利之體,而在於它是否能為中國之體所接納,以及是否對中國的民族國家之體有用。然而,「民直」一詞無論是在權利的主體上,還是在權利的內涵上,都限定得過於嚴格,因此無法在權利的三層涵義間遊走操縱,也無法接納從人權向國權的轉化。
綜上,以梁啟超為代表的知識分子對自主性的權利、競爭性的權利、良知性的權利的交織使用,絕非「沒有充分意識到它們之間的細微區別」[32],而是有意通過操縱權利話語來實現民族國家的構建。近代中國需要在權利主體、權利內涵及其搭配組合上給予足夠的靈活性,這樣才能有效地藉助權利話語實現從個人自主性向國家自主性的轉變,才能為民族中國的構建提供路徑。因此,「民直」的翻譯沒有被歷史選擇,不是因為它的正確性遭到了質疑,而是因為它有礙於對國家權利的伸張,因此不能參與近代中國民族國家的構建過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301/11/4310958_268612717.shtml
另有:《基本權利的體系思維》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118/01/4310958_248505598.shtml
7. 大家介紹下有什麼好的電影,反腐題材或戰爭的,國產
1 《暖秋》
影片中,主人公陳立生憑著勤奮實干,被提拔當某市交通局局長,但他位高權重後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蛻變成謀私受賄的犯罪分子,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生死抉擇》
上海電影製片廠2000年出品
主 演:王慶祥 廖京生 左翎 王振榮
導 演:於本正
類 型:社會片
《生死抉擇》是一部振聾發饋的反腐倡廉力作,以澎湃的激情成功地塑造了李高成、楊誠等有血有肉、令人信服的優秀領導幹部形象,同時,影片中揭露的腐敗現象發人深省,深刻地揭示了反腐敗是一場關繫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斗爭……
3 《生死界限》
以原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陳麟基的先進事跡為基礎創作而成,由著名導演杜雲萍執導。影片主要圍繞陳麟基同志如何堅持司法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審理「大華特大走私案」和「孫鐵故意殺人案」的故事展開,頌揚了人民法官陳麟基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無私奉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