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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白
导演 : 中岛哲也 Tetsuya Nakashima
主演 : 松隆子 Takako Matsu/冈田将生 Masaki Okada/木村佳乃 Yoshino Kimura/西井幸人 Yukito Nishii/桥本爱 Ai Hashimoto/芦田爱菜 Ashida Mana/三吉彩花 Ayaka Miyoshi/藤原薰/井之肋海/野本萤/清水尚弥/高桥努 Tsutomu Takahashi/一井直树 Naoki Ich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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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分株繁殖时,
应将植株上部叶片剪去,
留下约20厘米左右进行栽植。
栽植时的间距依种类而异,
强健种为50×50厘米,一般品种在20×20厘米左右。
若采用种子繁殖,应在种子成熟后立即进行,
这样种子容易萌发,2―3年即可开花。
❸ 中国长春电影节的组织架构
中国长春电影节章程由中国长春电影节组织委员会于二○○八年四月发布。
第一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国际制片人协会承认,以华语故事片评奖为主,具有国际性质的电影赛事。
第二条 电影节的宗旨是:友谊、交流、发展。电影节的主题是:繁荣华语影视创作,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主要内容包括“金鹿奖”华语故事片评选、中外影片展映、影视论坛和其它电影文化活动。
第三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主办单位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中国长春电影节承办单位为:吉林省、长春市相关部门。
第四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参赛、参展影片条件:(一)选送影片必须是华语故事片。(二)参赛影片必须是中国长春电影节节期内出品的华语故事片(含数字影片)。(三)参展影片出品时间不超过五年。(四)参赛、参展影片应是全新拷贝,规格为35mm或用高清设备拍摄的影片。(五)为便于中国观众观看,凡参展的外语片建议制作中文字幕。凡符合本章程标准的影片,经电影节组委会邀请,制片方或发行商同意后,皆可报名参赛、参展。对符合规定但排映档期在报名截止后的影片,可由制片方或发行商直接与电影节组委会取得联系。凡欲报名参加中国长春电影节评奖和展映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组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名申请后,邮寄相关材料。第六条送片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已经入选的影片。选送影片的制片方、发行商或相关组织有义务确保影片与参赛参展行为的合法性。电影节组委会保证入选影片只在电影节期间的指定影院放映。参展影片放映场次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七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参赛、参展影片的片目由电影节组委会选片小组确定,电影节组委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对参赛入围影片进行评奖。评奖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建树和权威的知名电影专家9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评委7至9人。评委会负责对影片进行终评。评选结果在颁奖晚会上公布。对获奖者,电影节组委会分别颁发金鹿奖杯、奖金和证书。
第八条中国长春电影节设置下列奖项:(1)最佳华语故事片奖;(2)最佳导演奖;(3)最佳男主角奖;(4)最佳女主角奖;(5)最佳男配角奖;(6)最佳女配角奖;(7)最佳摄影奖;(8)最受群众欢迎影片奖;(9)最佳新人奖;(10)最佳音乐奖;(11)最佳数字影片奖;(12)评委会特别奖。
第九条凡参赛、参展影片,制片方或发行商应按电影节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报名表、导演和主要演员艺术简历、影片内容简介、剧照、海报及其它相关资料。(二)参赛、参展影片的1/2录像带(PAL)、BTSP或激光视盘(DVD、VCD)。(三)向电影节提供电视播出的影片片段介绍(最多不超过四段,每段不超过三分钟)。
第十条电影节组委会负责拷贝、录像带、激光视盘在长春电影节期间的安全,保证版权不受侵犯。电影节闭幕后,影片拷贝随即送回。如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电影节组委会将赔付拷贝复制的费用。
第十一条获得参赛入围资格的影片,电影节组委会将邀请影片出品人、制作人、主要演员出席电影节相关活动,并为其中两人提供从住地至长春最近路线的交通费用;电影节期间组委会指定宾馆的食宿及市内大会交通费用。
获得邀请参展资格的影片,电影节将邀请该片的导演、制片人、主要演员出席电影节相关活动,并负担其中一人在电影节期间组委会指定宾馆的食宿及市内大会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寄往长春电影节的影片拷贝及选片使用的拷贝、录像带和激光视盘的运费、海关费、保险费由送片公司或拷贝出借人承担。电影节组委会只承担收到拷贝起至拷贝交还运输公司期间的影片保险费和拷贝的仓储费,以及拷贝寄回给送片公司的运费、保险费;不负担拷贝运抵送片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后的仓储费和海关费。
第十三条所有被电影节组委会邀请的参赛、参展影片拷贝按报名通知的指定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参赛、参展方必须提供拷贝寄回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凡有关组织或人员一经报名参加中国长春电影节,即被视为承认并接受本章程。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相关法律裁决。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长春电影节组委会。